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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之監導而已。」詔曰:「民利在斯,深如所陳,付八座 議可否以聞。」司徒、錄尚書彭城王勰、兼尚書邢巒等 奏:「琛之所列,富乎有言,首尾大備,或無可貶。但恐坐 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是用遲回,未謂為可。竊惟古 之善為治者,莫不昭其勝途,悟其遠理,及於救世,陞 降稱時。欲令豐無過溢,儉不致敝,役養消息,備在厥 中,節約取足,成其性命。如」不爾者,焉用君為?若任其 生產,隨其喙食,便是芻狗,萬物不相有矣。自大道既 往,恩惠生焉,下奉上施,卑高理睦。然恩惠既交,思拯 之術廣,恆恐財不賙國,澤不厚民,故《多方》以達其情, 立法以行其志。至乃取貨山川,輕在民之貢,立稅關 市,裨十一之儲。收此與彼,非利己也;回彼就此,非為 身也。所謂「集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藉造物之富,賑 造物之貧,徹商賈給戎戰,賦四民贍軍國,取乎用乎, 各有義已。」禁此淵池,不專大官之御;斂此疋帛,豈為 後宮之資。既潤不在己,彼我理一,猶積而散之,將焉 所吝?且稅之本意,事有可求,固以希濟生民,非為富 賄藏貨。不爾者,昔之君子,何為然哉?是以後來「經圖, 未之或改。故先朝商校小大以情,降鑒之流,興復鹽 禁。然自行以來,典司多怠,出入之間,事不如法,遂令 細民怨嗟,商販輕議。此乃用之者無方,非興之者有 謬,至使朝廷明識,聽營其間。今而罷之,懼失前旨,一 行一改,法若易棋。參論理要,宜依前式。」詔曰:「司鹽之 稅,乃自古通典。然興制利民,亦」代或不同。苟可以富 氓益化,惟理所在。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治」者也。 可從其前計,使公私並宜,川利無擁,《尚書》嚴為禁豪 強之制也。

《北齊書元坦傳》:「坦為冀州刺史,專復聚斂。每百姓納 賦,除正稅外,別先責絹五疋,然後為受。」

《盧潛傳》:「潛除揚州剌史,領行臺尚書。天統、武平中,徵 稅煩雜。又高元海執政,斷漁獵人家無以自資,諸商 胡負官責息者,宦者陳德信縱其妄注淮南富家,令 州縣徵責。又敕送突厥馬數千匹於揚州管內,令土 豪貴買之,錢直始入,便出,敕括江淮間馬並送官廐。 由是百姓騷擾,切齒嗟怨。潛隨事撫慰,兼行權略,故」 得寧靖。

《幼主紀》:「帝賜諸佞幸賣官,於是州縣職司,多出富商 大賈,競為貪縱,人不聊生。爰自鄴都及諸州郡,所在 徵稅,百端俱起。」

《周書王羆傳》:「羆為大都督,鎮華州。時關中大饑,徵稅 民間穀食以供軍費。或隱匿者,令遞相告,多被篣棰, 以是人有逃散。惟羆信著於人,莫有隱者,得粟不少 諸州,而無怨讟。」

《冊府元龜》:「隋高祖初為周相,除入市之稅。」

《隋書蘇孝慈傳》:「孝慈為工部尚書。先是,以百寮供費 不足,臺省府寺咸置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 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以下給職田 各有差。上並嘉納焉。」

《高昌傳》:「高昌王伯雅先臣鐵勒,而鐵勒恆遣重臣在 高昌國,有商胡往來者,則稅之送於鐵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