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4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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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則害及於民,故古今皆置不論,亦厭苛細而重 煩擾也。國家自軍興,河南一路,歲入稅租,不啻加倍, 又有額徵諸錢,橫泛雜役,無非出於民者,而更議榷 油,歲收銀數十萬兩。夫國以民為本,當此之際,民可 以重困乎?若從三錫議,是以舉世通行之貨為榷貨, 私家常用之物為禁物,自古不行之法為良法,切為 聖朝不取也。若果行之,其害有五。臣請言之:河南州 縣當立務九百餘所,設官千八百餘員,而胥隸工作 之徒不與焉。費既不貲,而又創搆屋宇,奪買作具,公 私俱擾,殆不勝言。至於提點官司,有陞降決罰之法, 其課一虧,必生抑配之弊,小民受病,益不能堪,其害 一也。夫油之貴賤,所在不齊,惟其商旅轉販,有無相 易,所以其價常平,人易得之。今既設官,各有分地,輒 相侵犯者有罪,是使貴處常貴而賤處常賤,其害二 也。民家日用不能躬自沽之,而轉鬻者增取利息,則 價不得不貴,而用不得不難,其害三也。鹽、鐵、酒、醋,公 私所造不同,易於分別,惟油不然,莫可辯記。今私造 者有刑,捕告者有賞,則無賴輩因之得以誣搆良民, 枉陷於罪,其害四也。油戶所置屋宇、作具、用錢已多, 有司按業推定物力,以給差賦。今奪其具,廢其業而 差賦如前,何以自活?其害五也,惟罷之便。」上是之,然 重違高琪意,乃詔集百官議於尚書省,戶部尚書高 夔、工部侍郎粘割、荊山、知開封府事溫迪罕二十等 二十六人議同高琪、禮部尚書楊雲翼、翰林侍讀學 士趙秉文、南京路轉運使趙瑄、吏部侍郎趙伯成、刑 部郎中姬世英、右司諫郭著、提舉倉場使時戩,皆以 為不可。上曰:「古所不行者而今行之,是又生一事也, 其罷之。」

《元史耶律楚材傳》:「太祖之世,歲有事西域,未暇經理, 中原官吏多聚斂,自私資至鉅萬,而官無儲㣥。近臣 別迭等言,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楚 材曰:『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 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 萬匹、粟四十餘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帝曰:『卿 試為朕行之』』。」乃奏立燕京等十路徵收課稅使,凡長 貳悉用士人,如陳時可、趙昉等,皆寬厚長者,極天下 之選,參佐皆用省部舊人。辛卯秋,帝至雲中,十路咸 進廩籍及金帛,陳於廷中。帝笑謂楚材曰:「汝不去朕 左右,而能使國用充足,南國之臣,復有如卿者乎?」對 曰:「在彼者皆賢於臣,臣不才,故留燕為陛下用。」帝嘉 其謙,賜之酒,即日拜中書令,事無鉅細,皆先白之。自 庚寅定課稅格,至甲午平河南,歲有增羨,至戊戌,課 銀增至一百一十萬兩。譯史安天合者,諂事鎮海,首 引奧都剌合蠻撲買課稅,又增至二百二十萬兩。楚 材極力辨諫,至聲色俱厲,言與涕俱,帝曰:「爾欲搏鬥 耶?」又曰:「爾欲為百姓哭耶?姑令試行之。」楚材力不能 止,乃歎息曰:「民之困窮,將自此始矣!」

《世祖紀》:「至元十五年秋,詔行中書省唆都、蒲壽庚等 曰:諸蕃國列居東南島砦者,皆有慕義之心,可因蕃 舶諸人宣布朕意。誠能來朝,朕將寵禮之。其往來互 市,各從所欲。」

《英宗紀》:延祐七年春,仁宗崩。司農卿完者不花言:先 帝以土田頒賜諸臣者,宜悉歸之官。帝問曰:「所賜為 誰?」對曰:「『左丞相阿散所得為多』。帝曰:『予常諭卿等,當 以公心輔弼。卿於先朝嘗請海泊之稅,以阿散奏而 止。今卿所言,乃復私憾耳,非公議也,豈輔弼之道耶』?」 《明外史李善長傳》:太祖為吳王,善長拜右相國,請榷 兩淮鹽,立茶法,皆斟酌元制,去其弊政。既復,開鐵冶, 定魚稅,國用益饒而民不困。

《采芹錄》:洪武時,山西平遠縣主簿成樂考績州,上其 考曰:能恢辦商稅。吏部以聞,上曰:「地之所產有數,官 之所取有制,若曰恢辦,是額外剝削。主簿之職在佐 理縣政,撫安百姓,豈以恢辦為能?州之考非是爾,吏 部其移文訊之。」

《明外史李敏傳》:「敏拜戶部尚書,崇文門宣課司稅多 為勢要所侵漁。敏因馬文升言,請增設御史、主事監 視。御史陳瑤斥敏聚斂,敏再疏求去,帝慰留之。」 《江南通志》:「王軏,江都人。弘治己未進士,授戶部主事, 監崇文門稅。司禮太監蕭敬家人隱稅,軏執訊之。」 《明外史韓文傳》:「王璟,弘治十七年,巡撫保定。武宗立, 太監夏」綬乞於真定諸府,歲加葦場稅。太監張峻欲 稅寧晉小河往來客貨,詔皆許之,璟抗疏切諫。 《徐文溥傳》:「王鑾,嘉靖初,遷武昌知府。楚府征稅,茶商 重困。鑾謂稅當歸官,力與爭。王詆為毀辱親王。鑾遂 請終養,不待報竟歸。」

《邵經邦傳》:「經邦授工部主事,榷荊州稅。甫三月,稅額 滿,遂啟關任商舟出入。進員外郎。」

《郭英傳》:「英裔孫勛,進翊國公,加太師,乞開礦稅,帝欲 從之,給事中朱隆禧疏諫,乃止。」

《諸王傳》:「景恭王載圳之藩,多請莊田。部臣以帝意不 測,悉議給之。荊州沙市故不在請中,中使責市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