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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人欺民以罔利,眩偽以為真,能禁其偽飾,則人不受其欺矣 。王昭禹曰:「《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麤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于市;姦色亂正色,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于市』。」 《周官司市》所謂「在民、在商、在賈、在工者十有二」 ,乃此類也。凡此之類,其數有二十四:在工不得作,在民不得畜,在商不得資,在賈不得粥。別而言之,故各有十二。蓋:圭璧一,金璋二,命服三,命車「四宗廟之器,五戎器,六用器,七兵車,八姦色,九錦文,十珠十一,玉十二。」 凡此在工不得作也。「犧牲一布二帛,三衣服四飲五食六五穀,七果實八木九禽十獸十一,魚鱉十二」 ,凡此在民不得畜者也。商則資此而通之者也,賈則因此而粥之者也,故分而言之,亦皆十有二。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扑罰」,其附于刑者歸 于士。

鄭鍔曰:「《司寇》五刑,如國刑、如野刑之類,而無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歸于士之刑者,蓋眾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爭利于市以犯有司者,皆姦民之雄,少縱不治則市不肅,俟其已甚,斷于士師則無及,故隨其犯之輕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決,罰必表憲其所犯之由;中刑則行而徇路,使人見其」 鞭笞之狀。大刑不決,罰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則歸于士師,司市不敢專司徒,于萬民不服教而有獄訟者,《媒氏》男女之陰訟與?此皆言附于刑者歸于士,蓋謂用五刑而已。

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 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康成曰:「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而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凡會同師役,市司帥賈師而從,治其市政,掌其賣儥 之事。

賈氏曰:「所謂市者,非特國市而已。遺人: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則所以待賓客、會同、師役之事。量人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則道路之與軍社亦有市矣。有市則有賣儥之事,而當時未嘗有外市之官,特以國市總之。惟會同、師役之時,則市師帥賈師而從之,是以國市之官而分任其事 。」 王昭禹曰:「如此則師眾所聚,無賤儥貴買以傷民財之患矣。」

《質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鄭康成曰:「質,平也 。」 鄭鍔曰:「物有不齊之價,人有爭利之心。買欲賤,賣欲貴,價若不平,則爭競之端起。周家立質人,以中士二人為之主,平定物價,既治其質劑,又治其書契,息爭競也。」

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

鄭康成曰:「成,平也 。」 王昭禹曰:「物有美惡,直有貴賤,人有好惡,二三而不齊。苟使買儥之人自相為市,無所質而自化居,庶物有無相濟,豈可得哉?」 此質人所以掌成其買儥焉。成者,使彼此皆成而無虧也 。項氏曰:「貨賄,財物也 。」 鄭鍔曰:「人民,奴隸之稱耳。粥于市者,豈良人哉 ?」 項氏曰:「兵器,弓矢、戈、戟也 。」 《王氏詳說》曰:《王制》云:「戎器不粥于市」 ,謂私粥也。若官為粥之而平其價,何不可之有?不然,六鄉六遂之間,以歲時簡其兵器者,當資之于何人耶?孟子曰:「農夫以其粟易械器,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 是兵器非鄉遂之農所自為也明矣。

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

楊氏曰:「質謂牙保,劑謂賣買交納 。」 鄭鍔曰:「誕謾欺詐之心,常由利起,不有以結其信,則爭訟多,刑獄煩。故凡賣儥者必使立質。大市則物與錢俱多,則用質,質則立見以為證;小市則物與錢俱寡,故用劑;劑則立文約以齊之,不必立見也。說者謂大曰質,小曰劑;質則所期者遠,劑則所期者近,故又有長曰質、短曰劑」 之說,康成謂人民牛馬為大市,兵器珍異為小市,何其說之不通耶?

掌稽市之書契。

鄭康成曰:「稽,攷也,治也。書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刻其側 。」 《易氏》曰:「契之為物,人執其一,予者執左,見其予之之仁;取者執右,見其取之之義。合之以為驗,示其取予之信而已。」

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攷之,犯禁者舉而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