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緡稅二十,竹木茶、漆 稅十之一,以贍常平本錢。」德宗納其策,屬軍用迫蹴, 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興元元年詔於淮南浙東西加價和糴運於諸處減價出糶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閏 十一月詔曰:「江淮之間,連歲豐稔,迫於供賦,頗亦傷 農,收其有餘,濟彼不足,宜令度支於淮南、浙東、浙西 道加價和糴米三五十萬石,差官船運於諸處,減價 出糶,貴從權便,以利於人。」
貞元元年詔諸州府不得閉糴以宰相陸贄請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萬斛又免徵逃亡利息餘並準舊徵收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初,吐蕃劫 盟,召諸道兵十七萬戍邊。關中為吐蕃蹂躪者二十 年矣,北至河曲,人戶無幾。諸道戍兵,月給粟十七萬 斛,皆糴於關中。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 百餘萬斛,計諸縣船車至太倉,穀價四十有餘,米價 七十,則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 資,當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要。」 江淮米至河陰者罷八十萬斛,河陰米至太原倉者 罷五十萬,太原米至東渭橋者罷二十萬,以所減米 糶江淮水菑州縣,斗減時五十以救之,京城東渭橋 之糴,斗增時三十以利農。以江淮糶米及減運直,市 絹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糴粟三十萬斛,然不 能盡用贄議。
按《冊府元龜》:「貞元元年正月,詔諸州府不得輒有閉 糴。」
按《文獻通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 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 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
貞元二年。度支奏「准加價收糴粟麥儲積。」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月,度 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華、陝、虢、晉、絳、鄜坊、丹延等州 府,秋夏兩稅青苗等錢物,悉折糴粟麥,所在儲積,以 備軍食。京兆府兼給錢收糴,每斗於時價外更加十 錢,納於太倉。」詔可其奏。自是每歲行之,以贍軍國。 貞元三年,詔和糴粟麥。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通鑑綱目》:三年十二月 大稔。詔和糴粟麥。上畋於新店。入民趙光奇家。問「百 姓樂乎?」對曰:「不樂。」上曰:「今歲頗稔,何為不樂。」對曰:「詔 令不信。」前云兩稅之外悉無他徭,今非稅而誅求者 殆過於稅。又云和糴而實強取之,曾不識一錢。始云 所糴粟麥納於道次。今則遣致京西行營,動數百里, 車「摧牛斃,破產不能支。愁苦如此,何樂之有。」上命復 其家,
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京兆 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先給價直,然後貯 納,續令所司自搬運載至太原。先是,京畿和糴多被 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後給直,追集停擁, 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忻便樂輸。」
貞元八年,詔令邊鎮和糴。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十月,以 西北邊穀賤。詔令度支增價和糴。以實邊儲。凡積米 三十三萬斛。」
按《通鑑綱目》:八年九月,令京兆邊鎮和糴。陸贄言於 上曰:「頃設就軍和糴之法以省運,制加倍之價以勸 農。此令初行,人皆悅慕,而有司競為纖嗇,不時斂藏, 遂使豪家貪吏反操利權,賤取於人,以俟公私之乏。 度支物估轉高,軍城穀價轉貴,空申簿帳為指囷倉。 計其數則億萬有餘,考其實則百十不足,此所謂蓄」 斂乖宜者也。舊制,關中歲運東方租米,至有「斗錢運 斗米」之言。習聞見而不達時宜者,則以為國之大事, 不計費損;習近利而不防遠患者,則以為不若畿內 和糴為易。臣以為兩家之語,互有長短,將制國用,須 權重輕。食不足而財有餘,則弛財而務實倉廩;食有 餘而財不足,則緩食而嗇用貨泉。近「歲關輔屢豐,公 儲委積,江淮水潦,米貴加倍。關輔宜加價以糴而無 錢,江淮宜減價以糴而無米,而運彼所乏,益此所餘, 可謂習聞見而不達時宜矣。今江淮斗米直百五十 錢,運至東渭橋,僦直又約二百,而市司估糴三十七 錢,耗其九而存其一,餒彼人而傷此農。制事若斯,可 謂深失矣。」每年江淮「運米百一十萬斛至河陰、太原, 留七十萬斛,而以四十萬斛輸東渭橋。今二倉見米 猶有三百二十餘萬斛,京兆諸縣,斗米不過直錢七 十。請令來年江淮止運三十萬斛至河陰,而河陰、太 原以次運至京師。其江淮所停八十萬斛,委轉運使 每斗取八十錢,於水災州縣糴之,以救貧乏」,計得錢 六十「四萬緡,減僦直六十九萬緡,先令戶部以二十 萬緡付京兆糴米,以補渭橋之闕數,斗用百錢,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