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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三年冬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七年,平諸郡商賈價。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耶律 隆運為大丞相。以南京歲不登。請平諸郡商賈價。從 之。」

道宗咸雍七年夏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狹不中尺度者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太康 年以中京饑減價糶粟

按《遼史道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太康時。耶 律孟簡以中京饑。減價糶粟以賑民。」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始命置場市糴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歲漕以廣軍 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 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 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按《玉海》,「建隆元年正月丁未,詔河北歲豐穀賤,命使 置場增價以糴。」

開寶三年令不得廣科市帛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寶三年令天 下諸州凡絲綿紬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 不得廣科市以煩民。」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川陜不得買織奇異錦綺又預給庫錢令民輸絹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蓬州請以租 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 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陝北雍本作 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 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疋,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 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 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

按:《玉海》,「和預買」起於興國七年。

淳化三年置常平倉視歲饑穰增減價直糴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倉。 按《食貨志》:「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 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 民。」

按《玉海》,三年六月,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歲熟 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 淳化五年,詔諸州科買不均者,奏聞議減。又置惠民 倉,減價糶穀。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州 科買物非風土所出,多課民轉市於他處,及調役飛 輓不均者,件析以聞,當議均減。」 又按《通考》,「五年令 諸州置惠民倉,如穀稍貴,即減價糶與貧民,不過一 斛。」

至道二年八月以歲豐糴於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真宗即位,詔三司市糴。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三年三月癸巳。詔令皇太子 即位 按《真宗本紀》。三年三月,奉遺制即皇帝位。 按《玉海》,三年五月,詔三司市糴

真宗咸平三年始立折帛和買之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折帛和買非 古也,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軍以 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於夏科輸之。此夏稅折帛之 所從始也。」

咸平六年,出內府綾錦糴粟。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平中,常出內 府綾、羅、錦、綺,計值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 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 則止。」

按《玉海》:「咸平六年九月,出內府綾錦,糴於河北。」

景德元年九月出內府銀糴於天雄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景德三年,置「常平倉,量留上供錢,加價收糴,減價出 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正月辛未置常平倉 按《食 貨志》:「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 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 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 之,領於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 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 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 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 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 新粟。災傷州郡,糴粟斗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