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 按《玉海》,「三年正月,戚綸上封事,請於京東西、河北、河 東、陝西、淮南、江南、兩浙各置常平倉,以逐州戶口多 少,量留上供錢一二萬貫,小州或一二千貫,付司農 寺係帳。三司不問出入,委輸運司并本州選幕職州 縣官清幹者一員專掌其事。每年秋夏加錢收糴,遇 貴減價出糶,以三年為界。所有錢穀羨利,止委本寺 與掌。」
大中祥符二年減價糶常平倉粟麥以平物價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祥符二年二月辛 丑。分遣使臣出常平倉粟麥。於京城開八場。減價糶 之。以平物價。六月丙申。內出司農寺上穀價。以示宰 臣。」
大中祥符三年,始預給帛錢,罷江、淮和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河北轉運 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 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 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 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 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 子錢。
按《玉海》,「三年九月,罷江淮和糴。」
大中祥符五年,與商民和糴。有推置對糴、入中諸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中祥符初,三 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 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 免之。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 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 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 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 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 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 池,謂之「入中。」
按《玉海》。五年五月。又出內帑緡錢。命三司博糴。 大中祥符九年。始以內帑預市紬絹。行陝西平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九年內帑發。 下三司預市紬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紬六百。官 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按預給帛錢始
於大中祥符三年,而此載於九年,姑並存備考。
〉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陝西平糴。」
天禧元年定災傷州糶價減河北便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天禧元年。詔災傷 州以元糴價出糶。 又按《玉海》。元年十一月。減河北 便糴。
天禧四年,詔置常平倉。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八月乙酉,詔利夔路置常平 倉。」
按:《玉海》,「四年八月,詔益、梓、利、夔、荊湖、廣南路並置常 平倉。」
仁宗天聖元年命朝臣提舉河北便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天聖元年七月十 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邊提舉便糴。」
天聖二年夏四月辛酉,詔「三司歲市紬絹非土產者 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四年二月庚午,置「西界和市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六年,命三司市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 穀斗十錢。命三司市糴。
天聖 年,減西蜀歲輸錦綺,罷「預給青苗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中,詔減兩 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 又 按志,「陜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 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
明道 年減兩蜀歲輸錦綺改織紬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道中又減兩 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紬絹以 助軍。」
景祐元年詔議折中倉平糴罷兩蜀輸錦繡
按《宋史仁宗本紀》,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 刺繡為服飾。西川歲織錦上供,亦罷之。 按《食貨志》, 景祐初,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 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 按《玉海》,元年二月丙申,命燕肅、張宗象與三司議在 京置折中倉利害。初欲置折中倉以省江淮歲漕,而 多謂平糴京師,則物價翔貴而傷民,故令參議張方 平言:「裡河折中倉是在京便糴,以助軍儲。」
景祐 年,詔:「須庫物有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初,京師有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