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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景祐中,嘗詔「須庫物有 缺,乃聽市於雜買務。」

寶元 年歐陽修請罷入中以見錢和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寶元中,出內庫 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 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 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閑 田並邊壕十里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 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 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慶曆四年遞減梓益路紅錦鹿胎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慶曆四年復減 半。謂減梓路紅錦鹿胎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 胎半之。

皇祐 年詔府庫有備勿下諸路科買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皇祐中詔曰: 「三司歲下諸路科買,多出倉猝。故物價翔踴傷民。其 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庫有備。勿復收市。」 又按 《通考》:皇祐中,帝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 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物。 一切收市。擾人甚矣。」乃申景祐之令,使皆給實直。其 後,內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悉 開雜買務,以見錢售之。內出金帛欲易錢者,舊付雜 賣場,至是又悉請送左藏庫計直易錢,詔皆可之。

至和二年以薛向提舉便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至和二年,薛向言 河北糴法之弊,歲費錢五百萬,得百六十萬斛,才直 二百萬緡。十一月己未,詔向提舉便糴。」

嘉祐三年詔寬益梓利三路所輸供軍紬絹之數詔庫務闕物在所官分售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咸平初,廣 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 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疋為錢百五 十至二百。」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 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 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紬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 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 輸之數。

按《文獻通考》:「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 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闕供者,在所以官分售 之。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絳、陳升之等總其事。 自是多裁損矣。」

嘉祐 年,詔「以金帛付雜賣場平估以售,毋抑配小 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嘉祐中,復詔 金帛付雜賣場,以三司判官監視平估以售,毋抑配 小民。」

英宗治平元年罷薛向提舉便糴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治平元年八月十 六日。罷薛向提舉便糴。以屬漕臣。

治平 年,定益、梓、利三路歲織之數。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中,歲織十 五萬五千五百餘疋。」謂益梓利三路歲織之數也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損和糴數,市金帛以備軍須。又 詔「給貸和買絹錢。」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宗即位,京師 米有餘蓄,命發運使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 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 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疋為錢千, 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於河北,聽商人入中。按通

《考》作「治平四年。」

神宗熙寧二年立均輸坐倉及常平倉糴糶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二年秋七月,立淮浙江湖六 路均輸法。 按《食貨志》:「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 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 焉。」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 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 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 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 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 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 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 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 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今預知中都帑 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 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 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 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 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 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 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