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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自今不得以黃金為飾。」是歲。賜諸王金銀幣帛如歲

例。

至元七年,罷制國用使司,復命許衡等為制國用使, 給河西行省歲費,又給賜先朝后妃及諸王如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春正月丙午,罷制國用使司, 以國子祭酒許衡為中書左丞,制國用使阿合馬平 章尚書省事,同知制國用使司事張易同平章尚書 省事,制國用使司副使張惠簽制國用使司事。閏十」 一月已巳,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是歲,賜先 朝后妃及諸王金銀幣帛如歲例。

至元八年,給河南行省歲用銀鈔,又給賜先朝后妃 及諸王如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夏四月癸卯,給河南行中書 省歲用銀五十萬兩。九月甲子,給河南行省歲用鈔 二萬八千六百錠。是歲,賜先朝后妃及諸王金銀幣 帛如歲例。」

至元九年,令官給修築都城費,敕「預儲糧以備新徙 部民及西人內附廩給。又給賜先朝后妃及諸王如 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九年五月辛巳,敕修築都城,凡費 悉從官給,毋取諸民井。八月壬辰,敕忙安倉及靖州 預儲糧五萬石,以備弘吉剌新徙部民及西人內附 者廩給。」是歲,賜先朝后妃及諸王金銀幣帛如歲例。 至元十年,改資用庫為利用監,以軍興,賦軍匠諸戶 助財用,又給賜諸王如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六月甲午,改資用庫為利用 監。十二月己巳,賜諸王金銀幣帛如歲例。」

按《續文獻通考》:「十年,河南宣慰司言,軍興轉輸煩重, 宜賦軍匠諸戶權助財用。從之。」

至元十二年,量給安西王相府軍需。以國用不足,復 立都轉運司,量增課額。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春正月戊寅,安西王相府 乞給鈔萬錠為軍需。敕以千錠給之。九月庚午,阿合 馬等以軍興國用不足,請復立都轉運司九,量增課 程元額。」

至元十三年,詔詰張惠「擅啟府庫,仍諭官吏檢覈錢 穀,給賜諸王如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三年十二月「庚寅,伯顏言張惠 守宋府庫,不俟命擅啟管鑰。」詔阿朮詰其事,仍諭江 之東西、浙之東西、淮之東西官吏等,檢覈新舊錢穀, 賜諸王金銀幣帛如歲例。

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乙亥,賜諸王金銀幣帛等物如 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從阿合馬請,御史臺不得擅召倉庫吏, 究錢穀數,改「太倉及資成庫」名,以「皮貨局」入總管府, 置司供給軍需。又給賜諸王如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春正月戊申,從阿合馬請, 自今御史臺非白於省,毋擅召倉庫吏,亦毋究錢穀 數。六月丁卯,置甘州和糴提舉司,以備給軍餉,賑貧 民。秋七月丙午,改太倉為御廩,資成庫為尚用監,皮 貨局入總管府。十一月丁亥,以辰、沅、靖、鎮遠等郡與 蠻獠接壤,民不安業,命塔海、程鵬飛並為荊湖北道 宣慰使,置司常德路,餘官屬留荊南府,供給糧食軍 需。」十二月戊申,賜諸王等金、銀、幣帛如歲例。

至元十六年九月己巳,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備支 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七年,罷斂民聖誕元辰禮儀費用。中書省議 「賞賜多給幣帛」,制可。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十一月戊申,中書省臣議 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幣帛,課程宜多收鈔。制曰: 『可』。」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秋八月,帝如上都,以每歲聖 誕節及元辰日禮儀費用皆斂之民,詔罷之。」

至元十八年,增陜西營田糧以充常費,給河西行省 鈔以備經費。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六月己卯,增陝西營田糧 十萬石,以充常費。冬十月丁未,給鈔萬錠付河西行 省,以備經費。」

至元十九年,考覈各庫,遣官理算各司府出納,「以官 錢給戍軍費,以籍沒財物待給賜」,分禁中出納為三 庫。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夏四月乙巳,考覈諸處平 準庫,汰倉庫官。己巳,遣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劉宣等 理算各鹽運司及財賦府、茶場都轉運司出納之數。 秋七月壬戌,命以官錢給戍軍費,而以各奧魯所征 還官。冬十月丙申,敕籍沒財物精好者及金銀幣帛 入內帑,餘付刑部,以待給賜。」禁中出納分三庫,御用 寶玉、遠方珍異隸內藏,金銀、只孫衣段隸右藏,常課 衣段、綺羅、縑布隸左藏。設官吏掌鑰者三十二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