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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六月,中書戶部以國用不足。 請撙節浮費。秋七月戶部復言撙節錢糧。」

至正七年,罷減各位怯薛支給冗食。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春正月丙寅,詔以怯薛丹支 給浩繁,除累朝定額外,悉罷之。十一月乙巳,中書戶 部言,「各處水旱,田禾不收,湖廣、雲南盜賊蜂起,兵費 不給,而各位怯薛冗食甚多,乞賜分減。」帝牽於眾請, 令三年後減之。

至正十二年,脫脫以皇后支用不敷,奏每年宜給金 銀之數。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八月「丁巳,脫脫言,皇后斡 耳朵思支用不敷,自今為始,每年宜給金一十錠,銀 五十錠。」

明一

明初定「各項歲入總數、南北戶部奏銷及各庫收貯」 之例。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總計天下田土共八百四十九 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零,人戶共九百三十五萬二 千一十五,戶口五千八百五十五萬八百一口,夏秋 二稅大約二千六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一十六石,絹 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八疋,絲一萬七千零三斤,又 三百一十六萬八千一十七兩,棉花二十四萬六千 五百六十二斤;棉布一十萬八百七十疋,麻布二千 七十七疋;又洞蠻蓆布二百五十九條,苧六十五斤, 鈔八萬一千二十五錠零一百八十四貫,馬草一千 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一百一 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三斤。」總各處鹽課司凡一百 六十九,每歲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 鹽價并引價銀四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兩。其運入太 倉庫者,歲額運銀一百四十九萬兩,內夏稅五萬五 百餘兩,秋稅九十四萬四千八百餘兩,馬草折銀二 十三萬七千餘兩,鹽課折銀二十餘萬兩,雲南閘辦 銀三萬餘兩。總計各處稅糧,馬草折銀、各鹽課銀,各 鈔關船料及雲南閘辦銀,每歲入共二百四十三萬 兩。」 又按《續通考》,國初會計之權,即在本部。自有北 京戶部,而本部必諮而度焉。每歲本部會其歲用,以 上於大司徒,詔於天子,而後行徵收。蓋自永樂以後, 率以為常,而歲有盈縮,不必盡同。國初於皇城內設 內承運庫,以收段疋金銀纓玉象牙等,內府天財庫, 以收錢「鈔等,并各衙門鎖鑰;內府供用庫,以收白熟 粳糯米等;廣積庫,以收紵絲綾羅硫黃焰硝等,甲字 庫,以收布疋并各色顏料,乙字庫,以收紵絲綿布、胖 襖、衿鞋、毛襖、狐帽等,丙字庫,以收棉花絲綿等,丁字 庫,以收銅鐵皮張蘇木等,戊字庫,以收軍器胡椒等; 承運庫,以收闊生絹翠毛皮等;贓罰庫,以收」錢、鈔、紵 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廣惠庫,以 收鈔錢等,廣盈庫,以收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布疋等, 皆謂之「內庫。」

太祖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憑符券支放錢糧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放支錢糧,內則中 書,外則行省,第其字號為符券,然後放出。」

洪武十四年、立「勘合比對附繳之法」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下諸司收掌。六部 都察院應有行移,即便比對勘合,硃墨相同,火速奉 行詣司。亦置六部都察院冊七扇,如勘合至日,即便 附寫緣由,本衙門收貯,仍將原文繳回內府。其勘合 附寫緣由明白,滿日差人赴內府奏繳。

洪武十九年奏革出納官物勘合,改用印信手本。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革各衙門出納官物勘合,令該 部行文書下庫,用印信手本,於各門關防出入。 洪武二十三年,令各司府盤點在庫錢帛」,其解京及 貯用燒毀施給,俱開數稽考。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 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并疋帛零段 解赴京庫。麤重什物及銅錢錫器,收貯備用,不堪瑣 碎物件,當官燒毀。舊破衣服給付孤老。仍俱開數目 稽考。」

洪武二十六年、令天下倉廩儲積。每歲會計、存留起 運、申報戶部。其關支者、悉由部劄支放。復令戶部預 編勘合、稽覈錢糧

按《明會典》,天下糧草等項,國初命有司按季開報。後 以季報太繁,令每歲會計存留起運,申報上司,轉達 戶部,俱從戶部定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 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 務要會計周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 餘剩若干,每歲開報合干上司,轉達戶部,定奪施行。 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 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 倉庫一應關支錢糧,及工部成造軍裝等項,必須計 其所用物料,轉行戶部,劄付各該倉庫,照數支給,將 支過數目申報作數。」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