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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等項,俱於官錢糧內支用,務要明白花銷,開申上 司,以憑稽查。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令:凡一應錢糧 等事,行移各布政司及直隸十八府州戶部預為編 置勘合并底簿二扇,一扇本部收貯,一扇發下各司 府州。如有行移,將各該事件移付通類科通行,於原 編底簿內附寫置立前件書填勘合內云:洪武某年 某月某日填某字幾號勘合,照會某布政司或劄付 某府州。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行下所屬,照依坐去 《勘合》內事件施行。候事完呈報到部。於前件下註寫 回銷緣由,以憑稽考。其內外倉庫司局等衙門官員, 任滿須從本部查考任內錢糧等項,如是收支明白 別無虧欠,然後咨發吏部聽用。若有虧少及收支不 明,必須究問。至若本部官員考覈,及皂隸更替、公用 印色紙劄等事,悉皆理之。 又《石刻職掌》,「凡沒官房 租錢、印造茶鹽引由、錢法契本、勘合通關等事,時估 除授、給由吏役照刷文卷、紀錄屯種夫役、漕運差批、 通類遲錯勘合等事,吏役各庫文簿改革、考較、編置 通類勘合等事,斛斗秤尺通類勘合,稅糧通關市」舶 等事。並皆掌之。

洪武二十八年,定內府關領各庫物件勘合之法。 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內外衙門關支物料。戶部編 置勘合,送內府收掌。其該衙門奏領勘合、赴該庫比 號相同,照數放支。 又令司禮監編置內官衙門勘 合底簿。戶部編置在外衙門勘合與底簿內,將一扇 送內府收貯,本衙門與該庫各收一扇。凡各衙門關 領物件、自行開數具奏、關出勘合、填寫物數、齎赴本 部比號、謄寫底簿、僉押用印。仍與該衙門齎去該庫 比號、照數支領。本庫將勘合、送司禮監收銷。或有差 錯等項。該衙門即便具奏改正、用印領蓋

洪武三十年、歲給官吏軍校夫匠廩糧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會計志》:「洪武三十年分,南京內府、內 官監局、光祿寺并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等衙門,錦衣等衛所官吏、旗軍、士校、舍餘、匠幼、水夫, 歲用白熟粳糯、糙米、黃菉等豆、稻穀、芝麻行糧廩給 稻皮,共一百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七石一斗四升九 合五勺八秒。」

洪武 年,天下支用錢糧,一年一開數目報部 按《明會典》: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 務將當年已支見在、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 部稽考

仁宗洪熙元年差官於各處清查錢帛造冊開報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奏准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 并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 數目,造冊開報」

宣宗宣德五年定勘合到部日期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奏准編置勘合,付各衙門填寫 實徵總數,遣該吏親齎赴部查理,近者限本年十月, 遠者限十二月到部。自後俱循此例。其各年開豁之 數,一體編發勘合,令填繳以憑查勘。」

宣德七年,定浙江奏銷徵糧查追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浙江布政司等處,遞年實徵文冊, 并繳到開豁錢糧勘合等項」,內有埋沒并重複者,查 追,革後者追究,奏請定奪。

宣德八年、令各布政司歲報稅糧文冊、違限及混淆 者查問。又差官清查各處庫物

按《明會典》「八年,令各布政司、都司并直隸府州衛所 歲報稅糧等項文冊,查理明白,各造總冊,差該吏親 齎,俱限年終到部。違限及數目不清者,先將差來吏 送問,經該官吏通行查問。」 又按「《會典》八年,差給事 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物,凡紵絲綾羅布絹不 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皆計時值,准作文武官折色 俸」支用。

宣德十年,定「差提督倉摥」各官、及更代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都察院副都御史一員,總理南京 各倉并各象馬房草場。其江北應天等五衛及鳳陽 府,各差郎中或員外郎或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專一 提督收放。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御史一年一代。」

英宗正統元年以原解南京金花銀改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

按《明會典》,「內府庫,各庫所掌最大者金花銀」,即國初 所折糧者,俱解南京,供武臣俸祿。而各邊或有緩急, 間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始自南京改解內庫,歲以 百萬為額。嗣後除折放武俸之外,皆為御用。其粟、帛、 茶、蠟、顏料以需上供,雖本折不一,皆有規條。其本色 經驗糧廳委官驗過,會同科道官覆驗堪中,於六科 「領勘合,填數照進,其折色召商買辦。」戶部、山東、河南 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亦會同科道官,照時會估 價直,辦納應用,其法甚詳。外有「乙」字庫收毛襖、狐帽、 胖襖、褲鞋等物,屬兵部,「戊」字庫收弓箭、弦條、盔甲等 物,廣積庫收焰硝、硫黃等物,廣盈庫收抄沒違禁物, 及禮部開送外國進來羅紵綾紬,工部退回段疋,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