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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工部。

正統三年奏立「各處文冊到部期限。」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歲報錢糧文冊,貴州都司、 陜西行都司限五月終,廣東、廣西、雲南都司限六月 終到部。」

正統四年令直省會計,每歲該用數,年終報部 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會計,每歲 該用鈔數,年終具報戶部存留支用。餘鈔解京。 正統七年奏准商課收貯各州縣,以備織造祭祀俸 給等項支用。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 於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疋祭祀及官吏俸給等 項支用。」

正統九年、令各項造作、許官庫支用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 不敷者,奏給官價派買,不許損民。」

正統十四年立「收支各處解到物料及折糧等項《布 疋格》。」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 許支用。又令各處折糧等項布疋,送甲字庫收。若有 稀鬆塺跡水跡者,送廣盈庫染造支用

代宗景泰三年凡各衙門動支錢糧行戶部會查回報施行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衙門買辦軍需物料及一應 支用,從宜設法區畫。若事干動支錢糧者,先行戶部 會查,果有三年之積,方許回報施行。」

景泰六年,更定「廣東省造冊報部期限。」

按《明會典》「六年,令廣東布政司并所屬府州縣實徵 并歲用總冊,照舊年終造報。其歲支錢糧、年終倉庫 錢帛及戶口總冊,俱限次年八月終到部」

英宗天順 年胡濙請節諸費上允之按春明夢餘錄天順時禮部尚書胡濙議省冗費欽天監曆日舊五十萬九千七百餘本省為十一萬九

「千五百餘本;太醫院藥材九萬八千一百餘斤,省為 五萬五千四百餘斤;光祿寺糖蜜果品,減舊數三之 二。其添造腌臘雞、鵝、豬羊二萬七千隻,子鵝二千隻, 酥油四千斤,盡行革罷。廚役六千四百餘名,揀選老 疾者悉皆放回;湖廣、江西等處薦新芽茶七千五百 餘斤,省為四千斤。」上允之。風俗儉樸,必自朝廷始,此 端本之道也。

憲宗成化二年令各有司每年二次將倉米支放存留清冊限期報部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各邊巡撫督令司府州縣衛 所,每年二次,將各倉米數實在若干,每月官軍人等 該放若干,約彀幾年支用,造冊開報。其冊上半年限 七月、下半年限次年正月以裏送部。妄報官吏,各查 參究治。」

成化十三年,差科道官查盤遼東等省糧草。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及湖廣、兩廣、四 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一員, 領敕會同巡按御史并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料、草 束銀兩弔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收支。 見在逐一查盤草束亦依法丈量并查原糴糧料用 價數目。若有陳腐糠秕并虛出盜賣虧折等弊,應提」 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

成化十六年,清查各處變賣銀兩,以備邊用。以廣東 布政彭韶言,減給太監韋春均徭餘戶之半。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 提舉司積年收貯併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盡 致解部,轉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彭韶為廣東左布政使,會市 舶太監韋春請給均徭餘戶以造辦進貢物件,乃上 疏云:「國家昇平百十餘年,生齒之繁,田野之闢,商旅 之通,可謂盛矣。然而官府倉庫少有儲蓄,人民衣食 艱於自給,比之國初,無經營戰伐之事,無創作營造 之費,富強反有不及。何哉?以害財之多也。國初設官 有數,今則內外文武加數倍矣;國初宗戚有限,今則 遠近親疏日益眾矣;國初僧道有額,今寺觀日增矣; 初賓貢有節,今四夷絡繹矣;初土賦有常,今進獻多 門矣;初上用儉樸,今百度侈麗矣;初賦役尚簡,今差 使繁重矣;初書籍少刻,今版行猥濫矣;初牌坊少豎, 今街衢充斥矣;初士風淳質,今皆好奇巧矣。凡此皆 所以害財者。使及今之時,十分愛惜,加意撙節,猶恐 無以為繼,況又更啟他端,而益以雜用,其何以善後 哉?」疏入,詔春所請減半。

成化十七年令「在官錢糧,若不應支給,及那移出納 者,分別降黜。」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 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 務,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 挨次支給。年終查筭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