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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 歸結。」

成化二十年,令巡按會同地方官查盤一應錢帛 按《明會典》: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 督同各府州縣并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 查盤一應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應存留者存留, 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孝宗弘治元年馬文升奏請內府供應查歷年舊規定為成例不許增添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元年馬文升上疏云:『為國莫先 於愛民,愛民必先於節用。然節用之道必自內府減 省始。乞敕戶禮工三部,各查內府衙門,自洪武、永樂、 洪熙、宣德、正統年間一應供應之物,如油蠟豬羊及 抬柴夫工價銀兩等項,某年用若干,某年添若干,通 查明白,逐一上陳,斷自宸衷,量加減省,一分則民受』」 一分之惠。就為定例,不許各衙門具奏增添。尤望皇 上自今凡百用度賞賜,更加撙節,罷不急之修造,裁 冗食之人員,則帝王克儉之盛德復見於今日,而民 困為少蘇矣。

弘治三年奏定「各有司造報倉糧文冊」之限。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軍衛有司預備倉糧文冊, 俱限於年終造完,次年二月以裏到部。違者照律問 罪。」

弘治四年、令各該庫官、遇鈔錠進庫、另收折腰原封 撥用

按:《明會典》「四年,令巡庫科道官及內外該庫官,凡遇 戶部送到各處解納鈔錠進庫,其折腰原封者,俱另 收轉送本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係原封者,用備買 辦」

弘治五年奏准,各草場官查盤無虧空者、准起送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各草 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官經盤堆 垛如法,數目不少、准令起送

弘治十二年、令巡按每三年查盤一次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年一次查盤 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及一應贓罰。」 弘治十四年,裁減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按《續文獻通考》:辛酉冬,歲減光祿寺內臣供辦。初,光 祿寺之設,惟供奉內府御膳,備辦使臣外夷宴享而 已。自成化、弘治以來,添有坐家長隨七八十員,傳添 湯飯內臣一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已不足用,乃責 令京師鋪戶買辦,官中不給負累,市井貯借。由是應 天、鳳陽、淮、揚、蘇、松等處,民饑盜起。都御史劉大夏上 疏,謂:「光祿寺日辦卓面不勝查筭,日殺生口無慮數 百,既已損民之財,尤虧愛物之仁。」疏入,上為之惻然, 遂下令裁減,歲省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弘治十五年,胡世寧疏奏:「會計天下錢糧,歲入有闕 額,而歲支有過額者。乞早為措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 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 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 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 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絹二十七萬八千二 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 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鈔存 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 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 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 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 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并各處「歲支卷冊內查 過近年起運京邊并存留本處錢糧有遇事故停減 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 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夫常 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而過 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供一歲所出。況 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 來誤事」非細。

弘治十七年,馬文升疏請「清傳奉」以「節冗費。」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夏五月,兵部尚書馬文升疏 請清傳奉以節冗費云:「人君之大柄,莫先於惜名器; 國家之首務,莫急於節財用。蓋名器不惜則官必至 於冗濫,支費無窮而財用有不足矣。仰惟太祖高皇 帝奄有天下之初,稽古建官,各有定員,非效勞任事 者,額外未常輕授一官。彼時事無不立而政無不修, 所以府庫之財用有餘,雖遇兵荒,未嘗告乏。列聖相 承,咸率是道,未聞有傳奉之官。至成化年間,始開傳 奉之門,而冗官為之漸多。十六年,因遇星變,廷臣奏 罷,當時尚有退之未盡者。恭遇皇上嗣登寶位之初, 俯從言官之請,盡行裁退,天下忻然,稱頌仁明。奈何 近年以來,大小官員傳奉者復多,其他亦有白衣之 人,送中書處食糧習字出身,得授中書舍人者。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