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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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輒沿襲此議,改折發邊,有失建議之意。又查嘉 靖三十七年方尚書題,「每兌運一石,徵銀九錢,改兌 一石,徵銀八錢」,已有前例,相應查照改折徵納。且臣 任江西巡撫時,查知江西兌運、改兌,每石加耗四斗, 又加濕潤米一斗,又三六輕齎折銀一錢八分,楞木 蘆席在外。大約兌運一石,民間徵銀一兩三分,改兌 八錢以上。其河南、山東雖係一六輕齎,較之三六、二 六若為輕少,但臣先任大理寺卿,見外,詳河南衛輝 縣民人《王傳招》內,「每兌運米一石,徵銀一兩五錢。」以 此例,各州縣亦相去不遠,故河南布政司每年皆督 糧道到小灘買米交兌,將餘銀解回抵補王府祿米, 每石九錢,知不虧累。計此各扣折徵之數亦不背明 詔,可多得銀二十一萬九千餘兩以濟邊餉。一、漕糧 四百萬石奉詔減折十分之三,內除薊鎮本州倉原 三十萬石舊例折色十四萬石本色十萬石、又改撥 天津倉改兌米六萬石、顯陵承天二衛免運原議改 折兌軍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改兌一萬三 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共改折米五萬一千二百六 十三石外,實止歲運京、通二倉兌運米三百二萬二 千二百六十五石三斗,改兌米六十二萬六千四百 七十一石七斗,通共米三百六十四萬八千七百三 十七石。內以改折十分之三計之,該改折米一百九 萬四千六百二十一石一斗,以《議單》每軍該運正米 三十石七斗二合計之,用軍三萬五千六百五十四 名。以兌運不操減存事例,該每名每月扣糧銀二錢, 每年十二月每名合扣料銀二兩四錢,通共該銀八 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兩六錢。以每軍一名行糧三石, 每石折銀五錢計之,該給銀五萬三千四百八十一 兩。但於內有「江北衛分減」給米麥二石八斗、二石六 斗者,大約亦該行糧五萬餘兩。案查本部先該議覆 巡倉監察御史蔣機題,將漕糧改折應減運軍行糧, 及免改米蓆板楞木輕齎等銀,照數折追,一同管解 漕司,以備補造缺少淺船。題奉欽依。該本部會議准 漕司條陳,留河工銀兩補造船隻,因失於查明參酌 議處,以致「復將改折輕齎、蓆板行糧等銀盡數准解 漕司,補造船隻之用,似涉太多。其減存料價又失開 議。」今查九邊民運,以隆慶元年奉詔蠲半折銀數多。 乞如臣今議,將輕齎蓆板等項總算折徵,每兌運一 石徵銀九錢,改兌一石徵銀八錢,解赴太倉庫查扣 邊餉。其減存料銀與行糧扣價約共一十三萬「五千 五百六十餘兩,內扣三萬五千五百六十兩,遵照巡 倉御史原議,摘解漕司,湊前原議河工銀兩,并嘉靖 四十三四五年減存料銀,查追補造船隻,已自有餘。 其外十萬兩仍通行查催,一同漕折銀兩,解赴太倉 庫,接濟邊餉。但在外省府諸臣一聞改折,遂將應撥 運糧軍旗不行取補,則月糧無支而減存料銀置之 停閣。且運軍行糧南京各衛例該水次倉支給,其餘 各衛所俱於本處倉分及淮徐鳳揚等倉支給,勢必 捱延。仍合嚴行漕司併行各總將改折十分之三照 依上年全運撥派各該衛分所定數造冊發各省府 州縣照例查處徵解,庶不誤事而可期實用。一南京 兩總每年例該撥運江西浙江二省糧米各十萬石, 以資三六輕齎幫貼之用。」計江西十萬石約該漕軍 三千二百二十餘名,行糧每名三石,約該九千六百 六十餘石。每石例給折銀五錢外應扣腳耗銀三錢 共約該銀二千八百九十八兩。合行照數取解太倉 庫接濟邊餉。其浙江十萬石運軍行糧,查果在有司 坐派南京倉米內支給、亦行照例、俱查扣解部。一南 京上元縣庫「見貯南京都察院項下贓罰銀一萬五 千六百七十三兩九分零,戶部總巡郎中項下銀二 千八百三十三兩二錢一分零江寧縣庫見貯南京 都察院項下贓贖銀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三兩一錢 一分零。戶部總巡郎中項下銀八千」五十兩四錢九 分零,刷卷御史項下銀五千二百五十二兩八錢六 分零。二縣寄庫銀共四萬七千五十二兩零六錢九 分。除南京都察院量存十分之一,合取解二萬五千 三百四十兩五錢九分,其總巡刷卷項下盡數解部, 共該銀四萬四千二百三十八兩七分。一,各省并直 隸府州所屬遞運所,除正派支關夫船外,尚有額設 防夫,每所或三四十名,或二十五名,本「為接交防送 逃軍囚徒而設。今俱各僉長短解及壯快人等,並不 用此役,應盡數革去。將隆慶二年防夫徭役銀兩,通 行解部,接濟邊餉。一,各省并直隸府州縣各編有民 壯快手、機兵等役及司道跟用,合無各照額編原數, 每十」名查扣二名工食在官。革去募役。通將扣過名 數及原額若干、造冊一同解部。以濟邊餉一醫獸之 役。原為聚牧孳生馬匹而設。今「騍馬各派養民間 自有喂養。牧馬場又聽軍民耕種另行收納租銀。並 無千百成群牧放何用醫獸在官而各州縣猶照原 額徭編前役歲解太僕寺作為公用之費似出冒濫。 宜查追役銀類解本部庫充補邊餉。一各處攢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