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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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銀該本部原行查解並無十之一二而各該官司 多以原無定額因而侵漁乾沒者多。其各處稅課司 局皆徒存虛名,俱係州縣私自徵收牙行稅銀。今查 止順天府武清縣歲解商稅餘銀四千兩,張家灣鹽 商牙行五百兩,其他如徐州有一千兩,淮安府一千 餘兩,近皆奏准暫留本處。餘或有軍門去處,查解軍 餉亦不及十之二三,俱各私自費耗隱漏。即如滁州 一州,亦歲有三百四十兩。如此計之,各處不下數萬。 相應遣御史逐一清查,盡數解部,以充邊餉。以後年 分,仍行各該巡按御史查解,不許隱漏。其僻遠去處 原無市易者,亦不許一概取擾。一,工部原有大工,不 時坐派料價,府州縣不知事出一時,節年重徵。在官 及三十年,該本部趙尚書建議,總作四司料價派徵。 前料多有仍舊重納,收解不明,積貯在庫。相應通行 撫按衙門清查。但在元年以前者,各照見在盡數改 解本部,充補邊餉。以上大約計可取解八九十萬兩。 臣所謂通時變之說者以此仍有不敷,容臣等另行 計議。一、京師積蓄,全在太倉。嘉靖二十年以前,在倉 糧米尚有七八年之蓄,今止二年餘耳,皆緣邊餉缺 乏,議行改折,後又累次穵運邊鎮,及歲災倭警燬船 各項,因而議折,以致月漸耗少。若不自今議行積貯, 則猶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終不可得矣。何者?漕糧 四百萬石內,除蘇州三十萬石係原議外,其三百七 十萬石皆應盡輸京、通二倉,計一年除二箇月折色 外,該歲支二百七十萬石猶有一百萬石存貯似三 年有一年之積也。今自嘉靖十一年以顯陵承天二 衛兌運改折,又於二十九年北虜侵犯改撥薊州班 軍行糧及昌平密雲二鎮糧餉共去二十萬七千三 百四十四石六斗,遂襲為例在昔既以改折穵運而 耗減在今歲收又不查復原額恐後各處有水旱之 災日亦不足矣。則今日之所當議復者也。一、湖廣荊 州、安陸二衛改顯陵、承天二護衛兌運,當矣;而船米 則宜攤派之各總衛所代運,不宜改折以虧原額也。」 以湖廣之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二斗改折猶為 有說,而江西之一萬三千五百二十八石三斗,偶緣 是年起派二衛兌運,因而概折之,何也?是皆原議未 妥,相應改正,仍復本色,行漕司分派各總輸運。一、蘇 州撥漕糧充班軍,行糧一萬二千一百四石七斗,原 非舊額,出於庚戌年虜警。奏撥本出一時之事,因襲 為例,則謬甚矣。夫班軍惟兩京在外衛所分班入衛 者則有之,在各鎮惟主客二兵雖調用班軍,其行糧 亦合作客兵內會計為當。況「該鎮二十四萬石漕糧 本色原額既已改折十四萬石又何必取此本色以 虧太倉之額。相應改正輸納京通二倉。其缺乏前額 軍餉改作客兵年例內會計加發銀兩可也。一密雲 鎮近撥漕糧十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鎮三 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斗俱非原額。亦皆始於庚 戌之警。共該漕糧一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斗,歲 撥山東、河南二省兌運,水陸輸納官軍,甚亦負累。臣 先任漕運都御史曾建議寄囤通倉,本部委官另行 轉運者,只為恤在運官軍之困,尚未及為儲蓄深長 之思也。今照太倉歲積以前,相應復舊,改在京、通二 倉上納,以足原額。其昌、密二鎮軍餉,照數議行,比照 《大同》事例,預撥銀兩,秋收之時,委官折石糴買,上納 昌、密二倉,則京、通二倉庶可復歲收原額三百七十 萬之數,總有漂流拖欠一二十萬石,每歲多此二十 萬糧則漸充裕,而三年之蓄可必矣。一,臨清、德州二 倉係本部題差主事監收糧米,以前皆有數十萬石 之蓄,後因倉攢收支告艱,又各差去主事,避嫌不肯 發銀糴買,漸亦減少。以前諸臣因見發邊銀兩不敷, 又歲各取解十萬餘兩抵數,以致今皆積蓄無多。臣 思此二倉皆在運河之北,相應議復原額,照舊積貯。 萬一運河有阻,即此亦便於轉運,而不至於坐困矣。」 九月,戶書馬森奏:「太倉銀庫歲入僅二百三十一萬 四千一百有奇,歲」支在京俸銀糧草一百三十五萬 有奇,邊餉二百三十六萬有奇,所出倍於所入。因條 上目前所急及善後事宜:「一、各省坐派南京倉米,近 改折色六萬石,每石徵銀八錢。請將五錢解南,三錢 解北,可得一萬八千兩。一、南京工部貯庫銀十九萬 三千餘兩,先經本部取用十萬兩。新增蘆課一萬九 千餘兩,昨行巡江御史清查,數不止此,宜盡數起解。 一、漕糧改折十分之三,該兌運米九十萬六千六百 七十九石,改兌米一十八萬七千九百四十石,宜遵 先額折銀八錢之例,計可得二十一萬九千餘兩。一、 漕運既行改折,其減存料銀、行糧扣價約計十三萬 五千五百餘兩,內將十萬解京,以餘留河工用;一、南 京兩總每年撥運江、浙糧二十萬石,旗軍例有行糧, 餘銀各得二千八百九十餘兩;一、南京上元縣貯庫 各衙門贖鍰,計得四萬四千二百三十餘兩;一、各省 所編民壯、快手、機兵諸役及巡檢司弓兵,本為防護 巡邏而設,今止聽州縣差遣,宜十革其二,折銀解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