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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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宣帝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歲漕關東 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 原等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又令邊 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貴時減價而糶,名 曰「常平倉。」

臣按:壽昌於宣帝時上言,欲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穀以足京師,可省關中漕卒。至明帝時,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姦,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於邊郡,臣愚亦竊以為內地行之不能無弊,惟用之邊郡為宜,非獨可以為豐荒斂散之法,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寬內郡之民焉。」 請於遼東、宣府、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不必專設官,惟於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涖其事。每歲於收成之候,不問是何種穀,遇其收穫之時,即發官錢收糴,貯之於倉。穀不必一種,惟其賤而收之。官不必定價,隨其時而予之。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其不可久者,隨時以給廩食之人。凡諸穀一以粟為則,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他皆准此。然後計邊倉之所有,豫行應運邊儲州縣,俾其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而亦可以寬內郡矣。由是推之,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

唐都關中,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歲不登,天 子常幸東都以就食。元宗時,有彭果者,獻策請行和 糴於關中。自是京師糧廩溢羨,元宗不復幸東都。 德宗時,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請和糴可至百餘萬 斛。「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一斗轉運之資,當 和糴之五斗。減轉運以實邊,存轉運以備時。」

貞元四年,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差清強官 先給價直,然後收納,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先 是,京畿和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於時價,或先斂而 後給直,追集停擁,百姓苦之。及聞是詔,皆欣便樂輸。 憲宗即位之初,有司以歲豐熟,請畿內和糴。當時府 縣配戶,督限有稽,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號為「和 糴」,其實害民。

臣按:和糴之法始於唐,今若效其法,遇米穀狼戾之秋,遣官齎錢於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糴,比時價稍有優饒,如白居易之言,是亦足國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一切委之吏胥,配戶督限,蹙迫鞭撻,則利未必得於國而害已先及於民,又不若不糴之為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價甚賤,分遣使臣於 京城四門置場,增價以糴,俟歲饑即減價糶與貧民。 真宗景德元年,內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 糧。自兵罷後,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即止市糴。其後 連歲登稔,乃令河北、河東、陝西增糴。

臣按:馬氏此言,「唐以前所謂糴者聚米以賑民,宋以後所謂糴者聚米以養兵,所以為民者今日宜行之內郡,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以東、淮以北是也;所以為兵者今日宜行之邊郡」 ,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東、大同等處是也。伏惟堯舜在上不棄芻蕘之言,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其於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云。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 惠倉斂散未得其宜,以見在斛斗遇貴量減市價糶, 遇賤量增,市價糴,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民情 願豫給,令隨稅納斛斗。內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價 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其青苗法,以錢貸民,春散秋 斂,取二分息。」

臣按:青苗之法,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使之出息也。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夏料於正月俵散,秋料於五月俵散,蓋假《周禮》「泉府國服為息」 之說,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其實欲專其利也。昔人謂其所以為民害者三,曰徵錢也、取息也、抑配也。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隨租納斗斛,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則是」 未嘗徵錢。曰凡以為民公家無利其入,則是未嘗取息;曰「願給者聽」 ,則是未嘗抑配。及其施行之際,實則不然者,建請之初,姑為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眾論耳。夫奄有四海之大,億兆之眾,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而取舉貸出息之利,則是萬乘而為匹夫之事也。假令不徵錢,不抑配,有利而無害,尚且不可,況無利而有害哉?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其流禍至於民離散而國破敗。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尚其以義為利,而毋專利以貽害哉。

以上市糴之令。臣按: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餘,未有國家而糴粟者也。」 市之說昉於《周官、泉府》,糴之說昉於李悝《平糴》,然其初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