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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皆所以便民。方其滯於民用也,則官買之糴之,及其適於民用也,則官賣之糶之,蓋懋、遷有無曲為貧民之地,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後世則爭商賈之利,利民庶之有矣,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 臣愚就二者觀之,糴之事猶可為,蓋以米粟民食所需,雖收於官,亦是為民,若夫市賈之事,乘時貴賤以為斂散,則是以人君而為商賈之為矣。雖曰摧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然貧吾民也,富,亦吾民也,彼之所有,孰非吾之所有哉?況物貨居之既多,則雖甚乏其價,自然不至甚貴也哉!

《權量之謹》

《舜典》:「同律度量衡。」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 ,所用與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剋陪備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 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凡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 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臣按:聖王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 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 ,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后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 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以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

《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為一度。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壹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 人手卻一寸動衇,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短長,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絫桼,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小大?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