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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義:龠者躍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 於「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 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而《五權》謹矣。」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

臣按:以上言權,五權之義,銖者殊也,物絲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鐘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鈞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 也。鈞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溼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 異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則用竹,蓋引長十丈、高一分、廣六分,長而難以收藏,故用竹篾為之為宜也。五量之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夫《班志》於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製造之質,或用銅、或用竹,獨於權衡略焉,乃於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意者權衡亦用銅歟?後世於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間有用銅者,而斗斛之制,用銅鮮矣。權之為器,非若度量,雖有長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準必以繩,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後世一惟用木耳。臣請詔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藏在戶部,頒行天下藩服郡縣。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歲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許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臣按:秦事不師古,至為無道而猶知以一衡石、丈尺為先務,況其不為秦者乎?然呂祖謙作《大事記》,於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題》則云「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 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歟?

宋太祖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詔有司按前代 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詔曰:「《書》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 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 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 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間,熟知官府出納之弊,故其在位首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釣於架、植鐶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 ,於是更鑄新式,悉繇絫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姦。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按抑。噫使凡事事皆準此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姦。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 皆不可闕。」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 ,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 ,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鉅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 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權量」 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 ,朱子註《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荊川稗編

《王應電論泉府》

古之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而已。於後乃有商焉, 注:有於無,自物所出之處,遷之於所無之地。有賈焉, 積盈待之,自物所生之時,藏之於既竭之時。故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