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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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忍。若令分外得錢,則 費用自廣。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 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 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 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 賈無窮之怨?」初,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建 請復散青苗錢,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臺諫皆言 其非,不報。光至是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 穀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除 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 稅輸納。蔡京用事,復議行焉。時上官均疏曰:「備災卹 患,常平、義倉之設,最為良法。熙寧十年,始講隋、唐之 舊,興置義倉,令人戶於正稅斛㪷一石別納五升,準 備災傷賑濟不得移用」,法頗周密。蓋所斂至少,所聚 至多,蓄之郡縣而散之於民,斂之少則民易以輸,聚 之多則上足施予,蓄之郡縣則凶歲有備,散之於民 則人情無怨,此隋文皇、唐太宗嘗行於治平之世已 試之效也。元豐八年,指揮諸路義倉一切廢罷,議者 至今惜之。若以為擾民,則出所纔二十分之一,「若患 他處,則當時已有著令。又況水旱不常,饑饉間有,發 倉廩則每苦不足,行勸誘則不免強取。與其施之於 倉卒,不若備之於無事。」今平糴之法既以修復,唯義 倉之制尚未興舉。臣以為義倉財積在近,民居則饑 歲獲濟,無道路奔馳之勞費,而人受實惠。隋開皇中 就社置倉,蓋以此也。臣欲迄興「復義倉之法,令於村 鎮有巡檢廨舍處,建立倉廩,以便斂散,其餘條例,令 有司更加修整,以備饑歲,誠非小補。」高宗紹興元年, 復常平官,講補助之政,以廣儲蓄。九年,用宗正丞鄭 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 八年,以趙令誏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孝宗乾 道六年,有司奏水旱州縣請留轉運使和糴米,以續 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寧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 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臺臣嘗請通一縣之 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賑濟,使窮民 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令就州輸送。至於屬縣之 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 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 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 從之。初,乾道四年,江南民艱食,朱熹請於府,得常平 米六百石賑貸,夏受之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 後隨年斂散,遇歉則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 十有四年,得息米若干,除以原數償府外,見米三千 一百石,造倉三間以儲之,名社倉焉。自是不復收息, 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 年,民不乏食。至淳熙八年,奏於朝,請行於倉司。時陸 九淵在敕令局,見之,嘆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 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史志》焉。嘉定末,真德秀 踵行於長沙,人多賴「之。然事久而敝,或移用而無可 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豈不深可 嘆哉!且社倉蓋近古良法,而當時廢而不舉,獨常平 義倉猶存遺意,然藏於州縣,所息不過市井惰游輩, 至於深山長谷,力穡近輸之民,則雖饑餓至死而不 能及。又其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視民之殍 而不肯發,往往全其封鐍,遞相傳授,或至累數十年 不一訾省,一旦甚不獲已,然後發之,則已化為浮埃 聚壤而不可食矣。然而卒輕不改置社倉者,豈不以 里社不皆可任之人,欲一聽其所為,則恐其計私以 害公;欲其出入同於官府,則鉤校不密,上下相遁,其 害又有甚於前所云者,是以難之而弗行耳。然則法 豈有定所哉。得其人如朱子,則雖在鄉而足以利人。 非其人如安石輩,則雖以朝廷行之適足以厲民矣。 故曰:「有治人無治法。」此之謂也。

至於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而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報之勞,其民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繡,計直付河北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 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而京東、陝西、河北缺兵食,則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 ;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 ,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於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於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於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