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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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其利矣。州郡之倉,通川也,瀦多而溉博;里社之倉, 陂池也,利近而救速。兩置則可以相灌而交濟。請於 預備倉所入循先朝舊制,入貲贖罪,悉輸粟如例。春 夏穀稍貴,暫聽輸價,所司俟秋時易米儲之,有不中 程者罰無赦。貴出賤入,舊出新入,母出子入,期以平 價而已,勿得輕以貸民,懼貸而責取之擾也。」蓋常平 者,上捐金以為母,而令上不費一錢。母之入無盡,而 子之出愈無盡,不過三四年,所在皆滿矣。而又修社 會之制,一如嘉靖中令。令因餘而取之,因地而藏之, 因人而長「之。其藏之里也,猶藏之家也。歲不足,視其 不足者而假之,視尤者而賑之。民坐而取食於里也, 猶取食於家也。社倉以賑急,縣倉以繼社,居豐多糴 以泄輕,故農不傷;遇災多散而廣惠,故歲不病。」為今 時之計,實無善於此兩者。若謂出納之際,吏緣為姦, 積儲民間,侵牟易耗,則奉法者事也。柱後《惠文》彈治 之,孰敢不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