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37

此页尚未校对

為立法,以救前日之弊。」所稱籍納,只是臨時立文,出 於偶爾,而有司執閡,妄意分別。若果如申「明,即是善 良畏事之人,不蒙優恤。元初恃頑狡獪與官為競之 民,卻被惠澤。事理如此,豈不倒置?不惟元條無此明 文,實恐非朝廷綏養窮困之意。」及檢會元祐四年三 月二十六日敕,「人戶欠市易官錢,將樓店屋產折納 在官,並將所收房課充折,別無少欠,亦許給還,亦不 曾分別折納籍納。以此推」攷,顯無可疑。自是蘇州官 吏巧薄,以刻為忠,曲有申請,而戶部吝於出納,以害 仁政。伏乞特加詳察,不以折納、籍納並依元條施行。 所貴失業之人,均被聖恩。

「伏見元豐四年,杭州合發和買絹二十三萬一千疋, 准朝旨,撥轉運司錢於餘杭等縣,委官置場一十一 處收買。尋以數內揀下不堪上供五萬七千八百九 十疋,計錢五萬五千餘貫,卻勒逐場變轉。」是時錢重 物輕,一日併出,既聲言行濫,不受於官,又須元價,以 冀償足,捐之市中,莫有顧者。於是官吏惶駭,莫知所 「為,不免一切賒貸及假借官勢,抑配在民。往往其間 浮浪小人與無賴子弟詭冒姓名,朋欺上下元買。官 吏苟得虛數,還之有司,以緩目前之禍。」其後督責嚴 急,必於取償奏立近期,專委強吏,十餘年間,如捕寇 盜,除催到四萬六千餘貫外,餘欠八千二百餘貫,共 二百八十二戶,並是貧民下戶,無所從出,與詭冒逃 移,不知頭主及干繫均納之人,連延至今,終不能足, 惟有簿書,以資姦吏追擾,遺害未已。今者伏准元祐 五年四月初九日敕,「諸處見欠蠶鹽和預買青苗錢 物,元是冒名,無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鄰里抱認,或元 無頭主,均及干繫人,以此積年,未能了絕。況內有已 該元豐八年登極大赦者,依聖旨並特除放。」歡聲播 傳,和氣充塞。臣於此時,仰知聖德廣大,正使堯湯水 旱,亦不足慮也。然政有體,事有數,體雖備而數不能 悉,言雖不及而意在是者,蓋非俗吏所能知也。臣輒 不避僭妄,竊詳和買之法,以錢與民而收絹,是猶補 助耕斂之意,公私兩有之利也。元豐官吏以絹與民 而收「錢又皆行濫。棄捐之餘,取償倍稱不實之直,賒 貸仰配,以苟免一時失陷之責,即是利專自為,害專 在民也。事理人情,輕重可見,聖恩矜恤,宜在所先。」臣 愚以謂元豐四年退賣物帛,既同是和買之名,又有 非法病民之實,自合依今年四月九日朝旨施行外, 伏望朝廷深念前項弊害,止是出於一時官吏私意, 非如蠶鹽和預買青苗天下公共之法。更賜加察,告 示矜寬,不以有無頭主是與不是冒名及鄰里抱認 與均,及干繫人並特與除放。是亦稱「物平施天」之道 也。

《上神宗皇帝書》
前人

「且夫常平之為法也,可謂至矣,所守者約,而所及者 廣。借使萬家之邑,已有千斛,而穀貴之際,千斛在市, 物價自平。一市之價既平,一邦之食自足。無操瓢乞 丐之弊,無里正催驅之勞。今若變為青苗,家貸一斛, 則千戶之外孰救其饑?且常平官錢,常患其少,若盡 數收糴,則無借貸,若留充借貸,則所糴幾何?乃知常 平、青苗,其勢不能兩立,壞彼成此,所喪愈多,虧官害 民,雖悔何逮?」臣竊計陛下欲考其實,必然問人,人知 陛下方欲力行,必謂此法有利無害。以臣愚見,恐未 可憑。何以明之?臣頃在陝西,見刺義勇提舉諸縣,臣 嘗親行,愁怨之民,哭聲振野。當時奉使還者,皆言「民 盡樂為,希合取容,自古如此。不然,則山東之盜,二世 何緣不覺?南詔之敗,明皇何緣不知?今雖未至於此, 亦望陛下審聽而已。」昔漢武之世,財力匱竭,用賈人 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於是商賈不行,盜 賊滋熾,幾至於亂。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 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不意今者此 論復興。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 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 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然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 而不與商賈爭利者,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 行,其買也先期而與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 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官買是物,必先 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 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 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 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 之額,所損必多。今有人為其主牧牛羊,不告其主而 以一牛易五羊。一牛之失,則隱而不言,五羊之獲,則 指為勞績。」陛下以為壞常平而言青苗之功,虧商稅 而取均輸之利,何以異此?

《奏均減紹興府和買狀》
朱熹

「臣聞欲救巨患者,不可惜小費;欲除實弊者,不可循 虛名。」臣等叨蒙聖恩,備數東浙,竊見紹興和買之患, 民所不堪,巧詐之徒,姦弊百出。前此議者,非不欲救 而除之,而往往過為國家顧惜小費,下比流俗,苟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