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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是理?汝無防。朕飲食起居間,可自為防。疾足之犬 狐不愛焉,主人豈不愛之?汝之所行,朕自愛也。彼姦 偽者,則不愛耳。汝之職分既定,其無以一二人從行, 亦當謹衛門戶。」遂諭丞相安童增其從人。其為帝所 倚眷如此。

《明外史田濟傳》:「濟知真定府,歲大凶,斗粟百錢,民有 餒死者。濟不待報,開倉出粟三萬餘石,半價以糶,遂 無騰貴之患。」

平準部雜錄

《漢書·食貨志贊》:《易》稱「裒多益寡,稱物平施」,《書》云:「楙遷 有無。」周有泉府之官,而管氏之輕重,李悝之平糴,弘 羊均輸,壽昌常平,亦有從徠。顧古為之有數,吏良而 令行,故民賴其利,萬國作乂。

揚子《法言學行》篇:「一鬨之市,必立之平。」

《寡見篇》:「或曰:『弘羊榷利而國用足,盍?榷諸』?」曰:「譬諸父 子,為人父而榷其子,縱利如子何?」卜式之云:「不亦匡 乎?」

《祕閣閑話》《南部新書》云:自貞元來,多令中官強買市 人物,謂之「宮市。」

《孔帖》陸宣公云:「豪富之徒,乘急令以邀其利;窮乏之 輩,困暴斂以毀其家。非所謂均節財物、準平賦法之 術也。」

《東坡評史》:東漢肅宗時穀貴,經用不足,尚書張林請 以布帛為租,官自煮鹽,且行均輸,獨朱暉文季以為 不可。事既寢,而陳事者復以為可行,帝頗然之,暉復 獨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寡,食祿之 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 官則下人窮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奸盜,皆非明主所 當行。」帝方以林言為然,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繫獄 三日,詔出之曰:「國家樂聞駮議,黃髮無愆,詔書過也, 何故自繫?」暉等因稱病篤。尚書令以下惶怖,謂暉曰: 「今林得譴,奈何稱病,其禍不細。」暉曰:「行年八十,蒙恩 得在機密,當以死報。若心知不可,而順指雷同,負臣 子之義。今耳目無所聞見,伏待死命。」遂閉口不復言。 諸尚書不知所為,乃共劾奏暉等。帝意解,寢其事。後 數日,詔使直事郎問暉起居,命太醫視疾,太官賜食, 暉乃起。元祐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偶讀《後漢書朱文 季傳》,感歎不已。肅宗號稱長者,詔書既已引罪而謝 文季矣,諸尚書何怖之甚也!文季此時強立,不足多 貴,而諸尚書為可笑也。云其禍不細,不知以何等為 禍,蓋以帝不悅後,不甚進用,為莫大之禍也。悲夫! 《揮麈後錄》《明清前錄》載和買起於王絲。後閱范蜀公 《東齊記事》云:太宗時,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 民乏絕時,預給官錢貨之,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和買 紬絹,蓋始於此。然在昔止是一時權宜,措置於一歲 之間,或行於一郡邑而已。至熙寧新法,乃施之天下, 示為準則。是時,越州會稽縣民繁而貪,所貸最多,舊 額不除,至今為害而不能革。惟婺州永康縣有一傑 黠老農,鼓帥鄉民,不令稱貸,且云「官中豈可打交道 邪?」眾不敢請,獨此一邑,遂無是患,聞今不然。

《石林燕語》:「京師舊有平準務,自漢以來有是名。蔡魯 公相以其父名準,亦改為平貨務。」

《朱子語類》:荊公初作江東提刑,回來奏事,上萬言書, 其間一節云:今之小官,俸薄不足以養廉,必當有以 益之。然當今財用匱乏而復為此論,人必以為不可 行。然天下之財未嘗不足,特不知生財之道,無善理 財之人,故常患其不足。神宗甚善其言。後來纔作參 政,第二日便專措置理財,遍置回易庫以籠天下之 利,謂:「《周禮》泉府之職正是如此。卻不知周公之制,只 為天下之貨有不售,則商旅留滯而不能行,故以官 錢買之,使後來有欲買者,官中卻給與之,初未嘗以 此求利息也。」時舉云:「『凡國之財用取具焉』,則是國家 有大費用,皆給於此,豈得謂之不取利耶?朝廷財用, 但可支常費耳,設有變故之來,定無」可以應之。曰:「國 家百年承平,其實規模未立,特幸其無事耳。若有大 變,豈能支耶?」神宗一日問回易庫零細賣甚果子之 類,因云:「此非朝廷之體。」荊公乃曰:「國家創置有司,正 欲領其繁細,若回易庫中雖一文之物,亦當不憚出 納。乃有司之職,非人君所當問。若人君問及此,則乃 為繁碎而失體也。」其說甚高,故神宗信之。

《丹鉛總錄》:「馬廷鸞曰:『桑大夫均輸之法,大概驅農民 以效商賈之為也。太史《平準書》云:『令遠方各以其物 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此說未明。班固 採其語云:『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 而相灌輸』。此說渙然矣。蓋添『如異時』三字,是謂驅農 民以效商賈之為也。呂東萊尊遷抑固是以取書而』」 不用志語,然記事之文,惟貴明白,是以《通鑑》取志語 也。

漢世立均輸平準之法,其名甚美,其意亦善也。當時 論其弊曰:「農人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富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