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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貳在小宰大府,故于《小宰》言「執 。」 史氏曰:「周之邦財所蓄至于不可勝用,豈獨冢宰制國用之力?小宰固執其法而不變,乃能用之不匱也。苟執之不固,則始均而終必偏,始儉而終必侈,雖有法,將誰與守?貢賦之入,歲有常數;九式之用,國有定規。彼有餘,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給,則九式不愆于其禮矣。節邦用」 者,非其式則不之用,而王者之欲不節而自中乎禮儀矣。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五曰「以敘受其會。」

王昭禹曰:「功事財用之計謂之會。有以會其治者,若《大宰》歲終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是也;有以會其事者,若《宮正》歲終則會其行事是也;有以會其食者,若宮正月終則會其稍食是也。」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 民,以節財用。

王氏《詳說》曰:「平詳於《經》,均詳於紀 。」 黃氏曰:「平邦國,均萬民,上之財用不節,何可為也?故冢宰制國用 。」 劉氏曰:「邦國制度,由天官以裁處,故以節財用為職,否則制度崇而力不能供矣 。」 王昭禹曰:「大宰以道揆之,故財欲均,用欲節。《小宰》以法守位,但謹其出入而已,故以節財用而不言均。」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王昭禹曰:「出謂給以用,入謂振以藏,於財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則以月計正之,大則以歲會正之,如此則財之出入無不當者矣。」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 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 王氏曰:「不言會而言乘者,以一、二、三、四計之則謂之乘;總會其數則謂之會。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財、用物,辟名足用、長財,故言乘其出入也。」 鄭鍔曰:「利之所在,姦偽必萌。人能於財利之際,不萌貪欲之心者,廉吏也。」 故攷吏治,而以乘財用為急。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 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黃氏曰:「失財用物有過,設有乖違,其罪皆可議,惟辟名則必行其誅 。」 劉執中曰:「《司會》掌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宰夫掌治法,以攷百官、府、群縣、鄙之治,而後」 乘其財用之出入,以至誅之賞之,則內外之財用賞罰,總於冢宰。然則《司會》之失財用物辟名者,宰夫得以攷之,而詔於冢宰矣。

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視滌濯。 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 禮之灋,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 陳數。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 者。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三公、六 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 其旅帥有司而治之。「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 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 舉者,以告而誅之。」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禮庫》曰:「自大府至內府,掌守藏財賦。自司會至職歲,掌會計財賦。故大府為府藏長,以下大夫為之;司會為會計長,以中大夫為之。其權足以相檢括。自張蒼罷計相後,會計之官皆司農屬官為之,雖有姦弊,不敢發也 。」 愚按:《食貨志》以太公為周立九府,師古謂大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皆掌財幣之官。劉迎去《天府》《泉府》《職金》,而入《司書》《司會》《職幣》以為九,謂此九職相聯事。天府,春官之屬,泉府,地官之屬,職金,秋官之屬,與冢宰制國用者何關?不知有藏則有府志食貨者主泉布,則合《天府》《泉府》《職金》言之。然冢宰制國用,五官當無所不統。若以此九職聯屬為九府,恐兼會計、財用文書,每職「亦各有府以治藏」 ,師古之說,未可為非。

「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鄭康成曰:「九功謂九職 。」 鄭鍔曰:「九貢、九賦、九職,大宰掌之,少宰執其貳,又使大府掌其貳,欲以知其出納之數。」

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

賈氏曰:大府雖自有府,仍分置于眾府。貨言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