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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善物賄言「用」 ,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耳 。黃氏曰:「藏,以儲蓄言。《內府職》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此所以備非常,不能不用,要以蓄儲為本,故曰藏。」 《外府職》曰:「『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此有司常費,隨入隨用,故曰用。」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凡頒財,以《式 灋》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 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 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 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凡邦國 之貢以待弔用。」

鄭康成曰:「此《九貢》之財所給給弔用、給凶禮之五事。」

「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 用。凡邦之賦用取具焉。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李氏曰:「《周官》掌財者雖不一,綱統所係,實專於一司。蓋冢宰非不制國用,彼論道之職特總其凡,而斂散出入之權大府實主之。故天下財貨之入,莫不自大府而受之;量入以為出,亦莫不自大府而頒之。夫是以利權不分而斂散得宜,使其不專總於一司而分掌於他職。出財者惟以給辦為先,用財者惟以濟事」 為功,而後之不繼不恤也。財如之何而不虧,此大府之職,所以總天下財貨之入。凡頒財於官府都鄙百執事者,悉自此而以式法受之,出入斂散,惟歸於一,此所以撙節有方而用度常給。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 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王氏詳說》曰:「有王之玉,有國之玉。王之玉,不過服玉、佩玉、珠玉、食玉、盟玉、獻玉而已,玉府所掌是也。國之玉,寶器瑞器也。寶器藏於天府,瑞器藏於典瑞,非玉府所掌矣 。」 陳君舉曰:「玉府內庫,掌天子器用財賄燕私之物,及受貢獻以備賞賜。此帑藏之在宮中者,而列於大府之下,與凡治藏之官無異。以見王者以天」 下為家,貢賦之入,無彼此之殊。漢湯沐邑為私奉養,不預經費。靈帝作西園萬金堂,聚為私藏,皆非先王之法。屬於大府,則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司會有廢置,誅賞之典,夫安得不節?若御府禁錢,捐之親幸之手,省闥之中外人,比校不及,則傷財害民,豈細事哉?

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

王昭禹曰:「兵則若兌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之屬,器則若赤刀、弘璧、琬琰之屬,良貨賄則其質出於自然而美者也 。」 賈氏曰:「玉府以玉為主,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劉迎曰:「『言服玉者,王所服之玉若玉鎮、玉𤪌與夫玉璧之類,皆服玉也。《玉人》之事曰鎮圭長三尺,天子服之』,若此皆謂服玉也。先儒乃以冠飾玉為服玉,蓋珠玉耳。今袞冕之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之旒用玉二百一十八,無非皆以玉為珠,即所謂珠玉也,而誤以服玉為珠玉,不知珠玉為何物耳?」

鄭康成曰:「佩玉者王之所帶也。」 《玉藻》曰:「君子於」

玉比德焉,天子佩,自玉而元組綬。《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衝牙蠙蛛以納其間 。」 劉執中曰:「服玉,謂服用之玉器不在於禮典者,及璞玉、材玉可以為器以共用者。若冠冕既成,則弁師掌;圭璋既成,則典瑞掌。」

王齊則共食玉。

王昭禹曰:「齊則致一以格神也,必精明之至,然後可以交於神明。玉者陽精之純,可以助精明之養者,故王齊則共食玉。」

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 床笫,凡褻器。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

黃氏曰:「珠槃玉敦,用於盟歃,王府供之。盟所以結信,信必自上之人先之,故用天子寶藏之器。」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凡 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鄭康成曰:「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 。」 愚案:內府非天子私藏之所,以其在庫門內耳,與後世瓊林大盈庫異矣。

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 用。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 之好賜予,則共之。」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 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

鄭鍔曰:「周之泉布,今之錢。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則曰泉;自其布散不滯言之,則曰布 。」 黃氏曰:「外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