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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圖,其書藏於《司書》,則司書無所不掌矣。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 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 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

賈氏曰:「及會」 者,至歲終會計。職歲主出,職內主入,以已入財之數鉤考職歲出財之數,與夫職歲出財,與官府所用之數,並鉤考也。

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王氏《詳說》曰:「移用之法,見於《職內》,以其邦之財用取具焉耳。」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史氏曰:「不謂之職外,而曰職歲者,以冢宰制國用,必在歲之杪,推一歲之周,乃得而會計,故謂之《職歲》。」

掌邦之賦出。

王昭禹曰:「自大府而下,掌財者固非一人。又有職歲者,總計一歲用財之數以待歲終之攷校,其詳略周密一至於此,雖有姦偽之吏,無所肆其貪盜之罪。」

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攷之。凡 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灋于職歲。「凡上之賜 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灋》贊逆會。」

賈氏曰:司會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此官主式法,出財用,故「以敘助之。」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 二人,徒二十人。」

王昭禹曰:「掌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故以《職幣》名官。」

《掌式灋》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 者之餘財。

王昭禹曰:「振者以時舉之,掌事者之餘財,必以時舉之,以其既出以給用,恐積久或易遺忘故也。」 孫氏曰:「九賦斂財賄,其經常之賦八焉而已。先王乃於八者之中斂所用之餘,以當其賦之一,而足成九焉。蓋散在官府者雖至寡,而聚歸一職則其數亦足用。彼之所損者皆有餘之物,此之所補者,乃可以共賜予之」 頒。與其沈滯而不舉,不若振刷以來歸,無暴橫之政以殘民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

鄭司農曰:「楬之,若今時為書以著其幣 。」 賈氏曰:「既斂得幣,皆當辨其物,知其色類及善惡,而定其所錄簿書色別,各入一府,府別各為一牌書知善惡、價數多少,謂之楬。」

歲終,則會其出。凡邦之會事,以《式灋》贊之。

黃氏曰:「天下財計至浩繁也,國之用度至難程也,豈惟姦弊之不可攷,凡事之緩急先後,物之精麤功苦,財用之有餘不足,萃於一司,雖明辨強有力者,猶懼不能支。周之所以為善制者,其大者為之九式,各有制節,不相踰越;其小者,使百司庶府凡用財者分受之。是故大府受貨賄之入,以式法頒之於府藏賦入」 之貳在職內,賦出之貳在職歲。職歲以《式法》授群吏之受財者,府藏無職歲、式法,則財不出,若三司憑由勘合也。群吏既受財,則以貳令予職內,若三司磨勾也。官府都鄙之百物財用,皆有版圖在司書。其貳在司會,以行會計之政。司書敘其幣餘之財,歸於職幣。宰夫於是詔「辟名之誅,善物之賞。」 嗚呼!條綱相統,脈絡相貫,甚煩而有至簡者存,甚博而有至要者存。後之言理財者,烏能易是而為善制哉!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以式灋頒 皮革於百工。

鄭鍔曰:「以式法頒於百工,當用皮者頒以皮,當用革者頒以革,用舊式以頒之則多寡為有度,循邦法以頒之則非法所當用者不與之。」

歲終則會其財齎。

王昭禹曰:「泉布謂之財,行費謂之齎,斂之則用財,斂而散之則有行費。」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內宰,宮中官之長。」

會內宮之財用。

鄭康成曰:「計夫人以下所用財 。」 王氏曰:「會內宮之財用,為大宰,歲終受其會故也。」

《地官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 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鄭鍔曰:「考其名錢之意,曰泉者謂出於一孔,曰布者謂其布散於天下泉府所藏者錢布不名布而名泉,蓋輕重斂散之權出於公上,如泉之源當出一孔故耳。」

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