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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氏曰:「國事,謂有司為國家之事,興作用財物者,皆來問泉府,取財為具焉 。」楊氏曰:「《泉府》,斂市之征布,其所得幾何。說者謂先王所以變通天下之財者在此。不知關市、待膳服以下,皆經費也。邦之大用,內府待之;小用,外府待之。泉府所謂國事之財用者,特內外府之待與夫經費之外者耳,其所用而取具者亦可」知矣 。鄭鍔曰:「泉府所入者皆財也,故國之財用可以取具,亦猶大府所入者皆賦也,故國之賦用取具焉 。」鄭康成曰:「會,計也;納,入也 。」賈氏曰:「出謂出府會計用財,入謂於廛人斂取。」布已下,納其餘者。若國家來取財,不盡而有餘,則納與天官職幣。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斂野之賦,斂薪芻。

王昭禹曰:「薪以給外內饔爨烹之用,芻以給馬牛之用,委人掌斂之,甸師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 羇旅。」

王氏曰:稍聚者,所聚稍給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賦之物 。劉執中曰:「稍聚去王城三百里,賓客有時,故以待之;甸聚去王城二百里,而羇旅無時,故以待之 。」 項氏曰:「甸小於稍,故待羇旅過客,其用微。」

凡其余聚,以待頒賜。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經用之餘物;頒則用財之餘事,故以余聚待之 。」 項氏曰:「其餘則待往來之頒賜 。」 李嘉會曰:「頒賜有在賓客,有在軍旅,有在出疆之使,既以委人,餘聚待之,至遺人不以頒賜立額。蓋遺人施惠以下,皆非常用,故頒賜不可得兼。」

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 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 器與其野囿財用。」

易氏曰:「薪芻,疏材、木材之類,實祭祀、賓客、喪紀、軍旅之切於用者,物雖至微,無非大宰之式法 。」 鄭鍔曰:「賓客共芻薪,軍旅言共其委積薪芻者,蓋軍旅之所共不一,此特共其委積之薪芻爾。」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 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穀 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 則知九穀之數專掌於司祿。今復見於《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 ,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 ,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 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

《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 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平宮中之政。

鄭康成曰:「政謂用穀之政 。」 賈氏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 黃氏曰:「舍人,猶《詩》言『室人於內』者也。耕者勞於外,食者逸於內,先王存糜耗之戒焉,故以其職曰掌平宮中之政」 ,以至掌其出入。既無事而食,而其政不平,出入不以法,不其甚歟?

「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鄭康成曰:「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闕則計之還入。」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粟入之藏。

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項氏曰:「穀各有所宜用,故辨其物以待用 。」 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