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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貯納以備軍須。賊平後則依常制。」從有司之請也。

按抽

貫之法:《舊唐書穆宗本紀》作「元和十五年五月癸卯事」 ,而《冊府》作「十一年九月己丑事」 ,姑並載之。

元和十二年,遣程异出巡江淮,各道取其羨以供軍。 又出內庫銀絹供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二年二 月壬申,出內庫絹布六千九萬段,疋銀五千兩,付度 支供軍。九月戊子,出內庫羅綺、犀玉、金帶之具,送度 支估計供軍。」

按《冊府元龜》:十二年正月甲申,鹽鐵轉運使王播奏: 「伏以軍興之時,在繫財賦;國用之本,出於江淮。頃者 劉晏掌領鹽鐵租庸,每自巡按,至於錢穀利病,州縣 否臧,隨以上聞,使得釐革。臣緣在城務重,不獲躬行, 伏望遣臣副使程异,特以詔命,出巡江、淮。其諸州府 上供錢米,如妄托水旱,輒有破除,伏請委程异一切 勘責聞奏。其度支、戶部并臣當司合送上都行營錢 物,并令急切催促。其遠年逋欠,亦委具可徵之數聞 奏。」從之。因令异與淮南、浙東、宣歙、江西、河南、嶺南、桂 管、福建等道觀察使計會,各減常用,去浮費,取其羨 助軍。

元和十三年。出內庫錢絹供軍。三司錢物,年終具出 納之數,以二月聞奏。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三年六 月丁丑,出內庫絹三十萬疋、錢三十萬貫,付度支供 軍。九月丁未,出內庫絹十萬疋給東軍。」

按《玉海》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奏。「三司錢物至年終 各具所入所用數,分為兩狀。以二月聞奏。」

元和十四年二月。出內府錢帛貫疋。共一萬。付度支 給軍用。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以國用不足,設「抽貫」之制。尋 罷之。出內庫錢付度支給用。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正 月丙午即皇帝位。五月壬寅朔。「癸卯詔以國用不足。 應天下兩稅鹽利榷酒稅茶及戶部闕官除陌等錢。 兼諸道雜榷稅等。應合送上都及留州留使諸道支 用諸司使職掌人課料等錢。並每貫除舊墊陌外。量 抽五十文。仍委本道本司本使據數逐季收計。其諸 道錢便差綱部送付度支收管,待國用稍充,即依舊 制。」六月壬辰,詔:「帝王所重者國體,所切者人情。苟得 其體,必臻於大和;如失其情,是曲於小利。況設官求 理,頒祿責功,教既有常,寧宜就減。近以每歲經費,量 入數少,外官俸料,據數收貫,朕再三思度,終所未安。 今則歲屬豐登,兵方偃息,自宜克己以足用,何得剝 下以為謀?臨軒載懷,實所增愧。今年五月敕,應給用 錢每貫抽五十文,都計一百五十萬貫,宜併停抽,仍 出內庫錢三十七萬五千貫,付度支給用。」初,憲宗用 兵,擢皇甫鏄為相,苛斂剝下,人皆咎之,以至譴逐。至 是,宰臣創抽貫之利制下,人情不悅,故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