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69

此页尚未校对

賦也。合茶鹽、酒算、坑冶、榷貨、糴本、和買之入,又四千 四百九十餘萬緡,宜民力之困矣。

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金帛悉送闕下置封樁庫以待歲之餘用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宋貨財之制,多 因於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 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 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偪 蹙,藩鎮益彊,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 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 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 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 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 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 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諸州通判官到 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姦。主庫 吏三年一易,市征地課、鹽麴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 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 隱者寘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 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又按《志》,凡貨財不領 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縣官有鉅 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宋初,諸州貢賦 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 寶金帛,盡入內府。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於講武殿 後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 厚斂於民。」

按《文獻通考》:「是歲置封樁庫。國初,貢賦悉入左藏庫。 及取荊湖下西蜀,儲積充羨,始於講武殿別為內庫, 號封樁庫,以待歲之餘用。」

按《玉海》:太祖削平諸國,收其帑藏充內府。乾德中,府 庫充溢,上曰:「軍旅饑饉,當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乃 於講武殿廊別為內庫,以貯金帛,凡歲終用度贏餘 之數皆入焉,號曰封樁庫。按長編附三年平蜀後

開寶元年詔諸州通判官糧料院躬檢帳籍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德六年。詔 諸州通判官糧料院至任。並須躬自檢閱帳籍。所列 官物。不得但憑主吏管認文狀。按乾德止有五年此云六年是開寶元年 開寶六年,以留州錢物盡數係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玉海》,「開寶六年八月乙 巳。令諸州舊屬公使錢物盡數係省。毋得妄有支費。」 以留州錢物盡數係省始於此。

開寶九年,太宗即位,裁定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 金銀、絲帛等物,不得多取。

按《宋史太宗本紀》。九年冬十月癸丑。帝即皇帝位。庚 申。詔茶鹽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食貨志》。先是茶 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 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 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 州。同長吏裁定。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 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欺而多取,主稱、 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寘其罪。罷三司大將及軍將 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 以下分等連坐。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定諸庫藏變權衡以取羨餘律分左藏庫為三庫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二年「秋七月庚午,詔諸 庫藏敢變權衡以取羨餘者死。」

按《太宗實錄》,「二年正月丙寅,命賈黃中、程能、馮瓚分 掌三庫。先是,貨泉與金帛通掌,至是以帑藏充溢,始 命分之。」

按《玉海》,「左藏庫在左長慶門內東廊,受天下金銀錢 帛,給邦國之用。國初止為左藏一庫,太平興國二年 正月丙寅,分為絲綿、金銀、疋帛三庫。」

雍熙二年定糾本部陷失官錢賞格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二年,「令三 分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 千貫者,遷其職。」

端拱二年以歲失國用復置折中倉尋止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端拱二年冬十月 癸丑朔,詔復置折中倉,以范正辭等掌之。先是募民 及聽商賈人粟給券,於江淮給茶鹽償之,謂之折中。 或有言其濫弊,廢之。自是歲失國用百萬之入,故復 之。尋以歲旱中止。」

淳化元年詔三司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化元年詔曰: 「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準,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 為期。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郡吏之誅賞,斯乃 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 儲等簿以聞。」

淳化三年,置常平倉,用賑貧民。又分置左、右藏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