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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譏其不以法度簡斂也。是知善為國者當平豐之 歲為凶荒之儲所以順天道備寇賊而紓農人務政 本也。夫世有饑穰天之行也。邦之經費既不可闕民 之資奉,于是乎!在或上熟而不收惡歲而亡備烏謂 夫能通其變者也。若乃權其輕重制其物宜則平糴 《之法》存焉。所以上操其柄,下得其利,農夫不困,國用 常足者,亦繇是焉。古之知治道者,嘗從事于斯矣。歷 代而下,咸可述焉。

《常平》

「夫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則物有重輕。」始 自列國李悝起平糴之法,至於漢世,壽昌建常平之 制,裁之得宜,馭之有道。雖復天災流行,水旱作沴,而 穀有常價,民無饑色。其後迫於群議,乃從中輟。永平 之歲,遵用舊典,市糴益賤,廩庾充積,既而罷焉。晉氏 之後,南北更主,或建置有初,或評論靡決,名稱之際, 因革或殊;經制之方,損益小異。汔於隋室,復有義倉、 社倉之名。唐祚延久,條式咸著。朱梁、五代,干戈未息, 揚雄奏議,亦頗及之。原其立法之意,誠以均節貨幣 之高下,防虞稼穡之豐歉,調盈虛而御國用,謹聚散 而濟民命。《管子》所謂「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 真得治財之術哉!夫為邦者,不可以「不務也。」

周禮訂義注

《陳及之論泉府》

熙寧間,置市易務,且謂:「成周之市法,內帑出錢數百 萬以為本,市易司遣人於嶺南諸處市貨,以壓富商 之利,原其意為利耳,豈泉府之法哉?」

立法,不惟以便下,苟下得其利而官失其物,則非法 也。泉府藏物多矣,不賒貸與人,則必至弊壞。歲月既 久,不可用賒貸與民。民轉徙于他所,既得其利,異時 以元物入官,各貢所有為息,則官府亦得其便矣。不 特是也,《周禮》「凡商賈悉有稅」,今市泉府物而貸之,則 免其稅。既免其稅而貢息焉,何不可之有?然必與有 司辨而授之者,防民之偽也。世之奸猾無行者,巧偽 曲說,至官府而賒貸,官府不知其奸而與之,則異日 未必能償。與其有司辨,則不復有此患。凡此等制,得 賢而後可行,否則不勝其弊。王荊公、呂嘉問為市易 官,掊克細民,聚斂滋甚,豪商大賈,怨咨盈道,及人有 言,則曰「泉府。」嗚呼!吾不知先王之法,「使人怨咨而尚 不顧哉?」

文獻通考

《葉水心論市易》

熙寧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為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 贏,分天下以債,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 法也。」天下之為君子者,又從而爭之曰:「此非周公之 法也,周公不為利也。」其人又從而解之曰:「此真周公 之法也。」聖人之意,《六經》之書,而後世不足以知之,以 此嗤笑其辨者。然而其法行而天下終以大弊,故今 之君子,真以為聖賢不理財。言理財者必小人而後 可矣。夫泉府之法,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 其賈買之;其餘者祭祀喪紀皆有數,而以國服為之 息。若此者真周公所為也。何者?當是時,天下號為齊 民,未有特富者也。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一出於上,均 之田而使之耕,築之室而使之居,衣「食之具,無不畢 與,然而祭祀喪紀,猶有所不足,則取於常數之外。若 是者,周公不與,則誰與之?將無以充其用而恤之也。 則民一切仰上,而其費無名,故賒而貸之,使以日數 償,而以其所服者為息。且其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 用者,民不足於此,而上不斂之,則為不仁。」然則二者 之法,非周公誰為之?蓋三代固行之矣。今天下之民 不齊久矣,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於上,而富人 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 奪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為國利,可乎?嗚呼!居今之 世,周公固不行是法矣。夫學周公之法於數千歲之 後,世異時殊不可行,而行之者,固不足以理財也。謂 周公不為是法,而以聖賢之道不出於理財者,是足 為深知周公乎?且使周公為之,固不以自利,雖百取 而不害,而況其盡與之乎?然則奈何?君子避理財之 名,苟欲以不言利為義,坐視小人為之,亦以為當然 而無怪也。徒從其後頻蹙而議之,厲色而爭之耳。然 則仁者固如是耶?

《論平準》

《平準書》直敘漢事,明載聚斂之罪,比諸書最簡直。然 觀遷意,終以為安寧變故,質文不同,山海輕重,有國 之利。按《書》懋遷「有無化居,周譏而不征。」《春秋》通商惠 工,皆以國家之力,扶持商賈,流通貨幣,故子產拒韓 宣子,一環不與,今其詞尚存也。漢高祖始行困辱商 人之策,至武帝乃有筭船告緡之令,鹽鐵榷酤之入, 極於平準,取天下百貨居之,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後 治化興。抑末厚本,非正論也。使其果出於厚本,而抑 末,雖偏尚有義。若後世但奪之以自利,則何名為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