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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財賦出入,凡金幣、絲纊、薪芻之類,皆在其數,參相 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 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為書七卷。丙辰,上之,詔送三 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二月癸未,命中丞王舉正 與三司同詳定冗費。」

皇祐 年。內藏歲入金帛二百六十五萬有奇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內藏歲入金帛皇 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十一。

至和元年諫官范鎮疏請中書制國用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和中,諫官范 鎮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災。必露立仰天。痛自刻 責。而吏不稱職。陛下憂勤於上。人民愁嘆於下。今歲 無麥,朝廷為放稅免役,乃發倉廩拯貸,存恤之恩不 為不至。然人民流離、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無事 時不少寬其力役。輕其租賦。歲大熟,民不得終歲之 飽。及有小歉,雖加重放,已不及事。此無他,重斂之政 在前也。國家自陜西用兵以來,賦役煩重,及近年轉 運使復於常賦外進羨錢以助南郊,其餘無名斂,率 不可勝計』。」又言:「古者冢宰制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 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院益兵 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 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 也。願使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 出入,制為國用,則天下民力庶幾少寬。然自天聖以 來,帝以經費為慮,屢命官裁節,而有司不能承上之 意,卒無所建明。」 按《范鎮傳》,鎮知諫院,上疏論民田 困敝,請約祖宗以來官吏兵數,酌取其中為定制,以 今賦入之數,什七為經費,儲其三以備水旱非常。 按《玉海》,至和元年八月丙申,知諫院范鎮言,願詔大 臣考求祖宗朝逮天聖中官吏與兵及天下賦入之 數,而斟酌裁節之。

至和二年,出錢帛糴軍儲。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二年十月乙未。出 錢百萬糴軍儲。十一月丙辰。出帛三十萬市糴。」

其出以助經費,前後莫可勝數。至於儲積贏縮,有司莫得詳

嘉祐元年秋七月己丑出內藏銀絹三十萬振貸河北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二年,置廣惠倉,仍詔「歲給具所支納,其逐路提 刑專領,時數未足而官有出賣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八月丁卯,置廣惠倉 按《仁宗實錄》,二年八月,詔天下置廣惠倉,歲給具所 支納上三司。

按:《玉海》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仍詔逐路提刑專領, 時數未足而官有出賣者。侍御史陳經奏:「自八月二 十三日以後,更展五周,不得出賣,庶幾委積充峙。」 嘉祐三年,出內藏銀絹賑貸,置減省司於三司,三歲 一會虧贏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十一月癸酉,議減冗費。十二 月己巳,詔三司歲上天下稅賦之數,三歲一會虧贏 以聞。」

按《文獻通考》:「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 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闕供者,在所以官分售 之。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絳、陳升之等總其事。 自是多所裁損矣。」

按《玉海》,「三年十月乙巳,出內藏銀絹三十萬,賑貸河 北。」

嘉祐四年,詔以「廣惠倉」隸司農寺,每年檢視老幼貧 疾之人,給米有差。是歲,出錢助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二月乙亥,以廣惠倉隸司農 寺。」

按《仁宗實錄》,「『四年二月乙亥,詔三京諸州軍,自今年 終應戶絕納官田土未賣者,並撥隸廣惠倉』。詔三司 以天下廣惠倉隸司農寺,逐州幕職、曹官各一員專 監。每年十月分差官檢視老幼貧疾不能自存之人, 籍定姓名,自次月一日人給米一升,幼者半之,三日 一給,至明年二月止,有餘即量大小均給之。」

按:「《玉海》,四年出錢助糴。」

嘉祐六年,出緡錢助糴。諫官司馬光請復置「總計使」, 以宰相領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九月癸丑,出 緡錢一百萬助糴。」 又按《玉海》:六年,諫官司馬光言: 「民既困而倉廩府庫又虛。為今之術,在隨材用人而 久任之,在養其本原而徐取之,在減損浮冗而省用 之。願復置總計使之官,使宰相領之。凡天下金帛錢 穀隸於三司,如內藏、奉宸庫之類,總計使皆統之。昔 舜舉」八愷,使主后土,奏庶艱食,懋遷有無,地平天成, 九功惟敘。《周禮》:冢宰以九職、九賦、九式、九貢之法治 財用。唐以宰相領鹽鐵、度支、戶部,國初亦以宰相都 提舉三司水陸發運等使,則錢穀皆宰相之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