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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六年。詔以內庫錢樁元豐庫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歲以內 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邊費。」

元豐七年。詔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進旁通冊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七年十二月十六 日。詔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元豐 年。詔諸路金帛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督趣。 輸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以來,又詔 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 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起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 赴內藏庫寄帳封樁。當輸內庫金帛緡錢踰期或他 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哲宗元祐元年詔裁冗費罷帳司會計悉歸戶部以尚書兼領左右曹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夏四月乙巳,詔戶部裁 冗費,著為令。」 按《職官志》:「元祐初,侍郎司馬光言,天 下錢穀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 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穀財用事有 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 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 省立法。 按《食貨志》: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 散於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今戶部尚書,舊 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 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 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穀財用事, 有散於五曹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 法。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 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 法式。布因請選吏於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 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 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 益,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唯錢帛 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帳上戶部。至是,令戶部盡 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 便,不行。 又按《志》,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 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 備緩急。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塘之瓊林、大盈 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尋用其議。 按《文獻通考》:元年,議者謂熙寧以前,上供無額外之 求,州縣無非法之斂。自後獻利之臣不原此意,惟務 刻削以為己功,事有所減,如禁軍闕額與差出衣糧、 清汴水腳、外江綱船之類,例皆齎轉運司封樁上供。 即用度有增,又令自辦上供,名額歲益加多,有司財 「用日惟不足,必至多方以取於民,非法之征,其原於 此。」因請罷熙寧以來舊上供額外所創封樁錢物及 內外封樁禁軍闕額奉給等。樞密院議悉罷封樁,慮 諸路觀望於蒐鋪,兵備或闕緩急之事。乃詔三路:嶺 南被邊勿封樁仗,帥臣以占募,餘路封樁仍舊。詔曰: 「邦賦之入,蓋有常制。若不裁減浮費,量入為出,深慮 有誤國計。宜令戶部尚書、侍郎同相度裁減,條析以 聞。」右司諫蘇轍奏:「臣切聞熙寧以來,天下財賦文帳, 皆以時上於三司。至熙寧五年,朝廷患其繁冗,始命 曾布刪定法式。布因上言:『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 不得專意點磨文帳,近歲因循,不復省閱。乞於三司 選吏二百人,顓置一司,委以驅磨』。」是時,朝廷因布之 言於三司,取天下所上帳籍視之,至有到省三二十 年不發其封者。蓋州郡所發文帳,隨帳皆有賄賂,各 有常數,常數已足者,皆不發封,一有不足,即百端問 難,要足而後已。朝廷以其言為信。帳司之興,蓋始於 此。張設官吏,費用錢物。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間, 帳司「所管吏僅六百人,用錢三十九萬貫,而所磨出 失陷錢止一萬餘貫。」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而使 州郡應申省帳皆申轉運司。內錢帛、糧草、酒麴、商稅、 房園、夏秋稅管額納畢,鹽帳、「水腳、鑄錢物料、稻糯帳, 本司別造計帳申省。其驛料、作院欠負修造竹木雜 物、舟船柴炭、修河物料、施利橋船物料、車驢草料等 帳,勘勾訖架閣。蓋謂錢帛等帳,三司總領國計,須知 其多少虛實,故帳雖歸轉運司,而又令別造計帳申 省。至於驛料等帳,非三司國計虛贏所係,故止令磨 勘架閣。又諸路轉運司與本部州軍地里不遠,取索 文字,近而易得,兼本道文帳數目不多,易以詳悉,自 是內外簡便,頗稱允當。今戶部所請收天下諸帳,臣 未委為收錢帛等帳邪?為并收驛料等帳耶?若盡收 諸帳,為依熙寧以前不置帳司,不添吏人耶?為依熙 寧以來復置帳司,復添吏人耶?若依熙寧以前,則二 三十年不發封之弊,行當復見;若依熙寧以來,則用 吏六百人磨出失陷錢一萬餘貫,而費錢三十九萬 貫之弊,亦」將復見。臣乞朝廷下戶部,令子細分析聞 奏。然竊詳司馬光元奏,「自改官制以來,舊日三司所 掌事務,散在六曹及諸寺、監,戶部不得總天下財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