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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恐此意,遷亦未知也。

《陳止齋論和預買》

和預買,始於太平興國七年,然折錢未有定數,如轉 運使輒加重,詔旨禁絕之。熙寧理財,多折見錢,而諸 郡猶有添起貫陌不等之弊,朝廷隨即行遣。今之困 民,莫甚於折帛,而預和市尤為無名之斂。然建炎初 行折帛亦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四 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 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至十七年,有旨稍 損其價:「兩浙紬絹每疋七貫文,內和買六貫五百文, 綿每兩四百文;江東路紬絹每疋六貫文。」則科折之 重,至此極矣,不可不務寬之也。

《馬氏論均輸》

按:桑大夫均輸之法,大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 然農民耕鑿則不過能輸其所有,必商賈懋遷乃能 致其所無。今驅農民以效商賈,則必釋其所有,責其 所無,如賢良文學之說矣。太史公《平準書》云:「令遠方 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此說 疑未明。班孟堅採其語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 商賈所傳販者而相灌輸,此說渙然矣,蓋作「如異時」 三字,是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為也。東萊呂氏尊遷 抑固「是以取書而不用志」語,然義理所在,當惟其明 白者取之,是以《通鑑》「取志」語云。

《論王莽五均》

按:古人立五均以均市價,立泉府以收滯貨而時其 買賣,皆所以便民也。所謂「國服為息」者,乃以官物賒 貸與民,則取其息耳。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說,令民採 山澤者、畜牧者、紡織者,以至醫巫技藝,各自占所為, 而計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為貢,則是直攫取之 耳,周公何嘗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惡商賈之趨 末而欲抑之。後人之立法,妬商賈之獲利而欲分之。

《論唐宮市使》

按:「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之語,出於中官之口。此輩 逢君之惡,豈能顧義理之是非,生民之休戚?然王莽 之五均,介甫之市易,亦皆以為便百姓而行之,且舉 《周官》泉府之法以緣飾其事,然則名為效周公,而識 見乃此閹之流耳。

《論和買》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預買紬絹,謂之和買絹。按 《玉壺清話》與《澠水燕談》二書,皆以為始於祥符初。因 王旭知潁州,時大饑,出府錢十萬緡與民約曰:『來年 蠶熟,每貫輸一縑,謂之和買,自爾為例』。而《澠水燕談》 又以為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為便,今行天下, 於歲首給之。」然予按范蜀公《東齋記事》稱是太宗時, 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 之,至夏秋令輸絹於官。預買紬絹蓋始於此。以三書 攷之,當以范說為是,蓋范嘗為史官耳。予讀詩人袁 陟世弼所為《墓誌序》,其當仁宗時為太平州當塗知 縣,且言:「江南和市紬絹,豫給民錢,郡縣或以私惠人 而不及農者,當塗尢甚。」世弼所為條約,細民始均得 之,乃知太宗之所以惠愛天下多矣。而其後以鹽代 錢以為縑直,又其後也。鹽亡而額存,然後知《左氏》所 謂「作法於涼」,其說不誣矣。

《論和買絹》

按:「熙寧初,王介甫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然青 苗則春散秋斂,是以有賒貸之息;市易則買賤賣貴, 是以有貿易之息。至於和買,則官以錢買民之紬絹 而已,息錢惡從出?」蓋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廉輩,以 千錢配民課絹一疋,其後疋絹令輸錢一千五百,是 假和買紬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 所言,可見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論均輸市易》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寧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 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蓋均輸之說始於 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二子所為雖非知道者 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 制輕重之權,未嘗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為抑勒禁制 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 書》皆亟稱之,以為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則薛向之徒, 豈遽足以希其萬一?宜其中道而廢也。然所謂「徙貴 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 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 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財之道?固不必 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為均輸也。介甫 志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財勞人, 而卒無所成,誤矣。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 王莽「五均」之跡,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 所為又遠出桑、劉之下。今觀其法制大概有三:結保 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是三 者桑、劉未嘗為之,然自可以富國,則其才豈後世所 能及?然貸息抵當貿遷之事,使富家為之,假以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