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斛斗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十萬, 抵斗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帝 慮其米仍粗,將士或有饑色,乃命《九折》。按志止稱五年失載年號

今按:《徽宗本紀》:崇寧二年,以蔡京為尚書左僕射。三年,封嘉國公。四年,改熙河蘭會路為熙河蘭湟路。此應是崇寧五年事,然無考據,姑闕之以附此。下稱「明年」 者同附。

年,令軍糧計斗給散,建陝西四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明年復令計斗 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 鎮戎軍曰裕軍,通峽砦曰裕民,西安州曰裕邊。」

建中靖國元年出錢備河北邊儲詔減吏員節冗費講求遺利又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陳瓘進國用須知

按《宋史徽宗本紀》: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乙巳,出內庫 及諸路常平錢各百萬,備河北邊儲。五月辛酉,詔三 省減吏員,節冗費。九月己巳,詔諸路轉運、提舉司及 諸州軍有遺利可以講求,及冗員浮費當裁損者,詳 議以聞。」 按《食貨志》:「元年,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 用置都籍,定諸州租額,且計一路凡數,即有贏縮,書 其」籍。

按:《玉海》:元年,右司員外郎陳瓘進《國用須知》,言:「廣恩 惠以收人心,有益之事也;因邊費而壞成法,無益之 舉也。已往之費不可追究,未然之費所宜會。」

崇寧元年定各路財賦虧盈賞罰之法以內藏庫耗減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崇寧元年,又令 歲以錢穀出入名數報提刑司保驗,以上戶部。戶部 歲條諸路轉運使財賦虧贏,以行賞罰。諸路無額錢 物,立式下提刑司,括三年外未發數期,以一季聞奏。」

又按《志》,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餘財,所以

「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歲官司懈弛,侵蠹 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於是命倉部郎中丘 括行諸路驅磨。 又按《志》,崇寧以後,諸路封樁禁軍 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紬絹,貼輸東北鹽 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 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 崇寧二年,定科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之等。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官吏違負 上供錢物,以分數為科罪之等,不及九分者罪以徒, 多者更加之,歲首則列次年之數,聞於漕司,考實申 部。」又以督限未嚴,更一季為一月,然國之經費,往往 不給。

崇寧三年,詔「諸路坑冶課利並收內帑。」後仍元祐制, 以七分輸內帑,餘給轉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中書奏,「熙 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元祐中,戶部 尚書李常於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 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 寧之舊。後又入於大觀東庫,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 帑,餘給轉運司。」

崇寧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提舉措 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省罷官 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切提舉措置,裁罷開封府重 祿通引官客司并街道司額外兵士,及罷在京料次 錢三十八處。」

大觀三年停罷見貢物及減吏祿工作又詔戶部工部俱嚴帳籍以待考較又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三年罷諸 路州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 才十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戶部侍郎范坦言:「戶部 歲入有限。支用無窮。一歲之入僅了三季,餘仰朝廷 應付。今歲支遣較之去年又費百萬。」有詔鐫減財賦。 命御史中丞張克公與吳居厚、許幾等置局議論。克 公抗言:「官冗者汰,俸厚者減。今官較之元祐已多十 倍,國用安得不乏?乞將節度使下至遙郡刺史,除軍 功轉授者,各減俸半,然後閑慢局務,工伎末作,亦宜 減省。自貴及賤,自近及遠,行之公當,人自無詞。」時論 韙之。時諸路轉運司類以乏告,詔戶部編次一歲財 用出納之數,諸路州縣各為都籍,以待考較。工部金、 銀、銅、鉛、水銀、朱砂等,亦嚴帳籍之法,令諸路各條三 十年以還一歲出入及泛用之數。初,比部掌勾稽天 下文帳,吏習媮惰,自崇寧至政和,稽違積數,凡二千 六百七十有餘。於是申敕六曹,以拘督一歲多寡為 寺、監賞罰。 又按《志》別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 西之別。

按:《文獻通考》: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 公帑,不啻二十餘萬緡,且慮朝廷封樁,寢為廚傳之 費,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詔令戶部以所用封樁 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大觀 年。任諒著《河北根本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