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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歲計之,除預借已支費外,總計見今歲入實有之 數合計若干,復以日下至歲終,凡官吏之費、養兵之 費及應用錢物,通計若干,名曰《紹興會計錄》。量入為 出,既可以見有無之實,絕長補短,斯可以制裁損之 宜,庶幾國用有節云。」閏二月己酉,詔戶部撰集《紹興 會計錄》。其後,戶部第具去歲收支數以聞而已。四月 戊申,戶部奏出入之數,以為《皇祐治平會計》,天下財 賦,當「時取會,動經歲月,方可成錄,故但具去年出入 之數。」

紹興八年,以《六策》詢宰執,其大臣各以財用出入之 數條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紹興戊午之歲。光 堯嘗以六策詢於宰執。」觀當時大臣所對財用出入 之數可見。宣和初國家月費九十五萬。紹興三年月 費一百六十萬。今以紹興初為率。通一歲計之。國家 定費計一千五百二十萬。此皆當時大臣所對財用 所出之數也。宣和初,榷貨所入淮南鹽利二千四百 五「萬,兩浙鹽利計七百八萬」,今淮、浙路所入之鹽利, 通一歲計之,共三千二百萬,此當時大臣所對財用 所入之數也。夫以淮、浙鹽利一節,自足以當國家支 費之數,此外又有諸路之賦,所入不知其幾倍矣。 紹興十年,以諸司錢物贍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六月壬戌,詔諸司錢物量留 經費外,悉發以贍軍。」

紹興十一年,張俊進「鬻田」等錢助軍用,始命上供羅 絹復輸內藏,又分行在省倉為三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一年「三月庚子朔。張俊進鬻田 及賣度牒錢六十三萬緡。助軍用」 按《食貨志》。十一 年始命四川上供羅。復輸內藏庫。其後綾紗絹悉如 之。

按:《玉海》,「十一年六月癸酉,分行在省倉為三界,界百 五十萬斛。白米南倉受之,以廩宗室百官,為上界;次 米北倉受之,以給衛士五軍,為中界;糙米東倉受之, 以備諸軍月糧,為下界。」

紹興二十二年,作「左藏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紹興二十六年,置豐儲倉,立額蠲建康府積欠內帑 錢帛。詔臣僚條具川蜀財賦利害及稽考國用出納 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 欠內帑錢帛。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 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 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十一月甲戌,命吏部 侍郎陳康伯、戶部侍郎王俁稽考國用歲中出納之 數。」

按《玉海》,「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始置豐儲倉,以百萬 石為額。」

紹興二十九年,樁頓折帛錢備軍用,以經、總制等錢 充增招軍校費,減諸庫局歲用錢、官兵衣糧錢及上 供經、總制司無額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己未,樁頓江浙四 路折帛錢於三總領所及浙西提刑司,以備軍用。秋 七月庚戌,以四川經、總制及田晟錢糧錢共百三十 四萬緡,充增招軍校費。十二月壬申,減三省、樞密院 激賞庫及諸書局歲用錢二十萬緡。鼎州程昌㝢所 增蔡州官兵衣糧錢四之一,西和州官賣鹽直之半」, 蔣州上供經總制司無額錢如之。

紹興三十年給軍費及募民墾田費,命戶部立經、總 制錢額。以錢端禮編《上年用度冊》進呈,詔條具均節 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給劉錡軍費 錢六十萬緡。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六月辛未,以江西、廣東、湖南折帛經總 制錢合六十萬緡,江西米六萬石,充江州軍費,後益 以四州利路經總制江西茶引合二十萬緡。八月甲 寅,復以四川經總制錢五十萬緡給總領所增招兵 士。」

按:《文獻通考》:「三十年戶部奏科撥諸路上供米斛,內 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按《玉海》。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戶侍錢端禮言。以 紹興二十九年一歲之用。編類成冊。詔戶部條具均 節聞奏。」

紹興三十一年,詔「四川財賦,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出 內帑錢犒戍兵之家。」戶部乞借江、浙等路緡錢,以備 軍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癸巳,詔「四川財 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及申奏,則令 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寅,出內帑錢七 萬緡犒戍兵之家。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荊湖等路坊 場淨利錢三百八十萬緡,以備賞軍。」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一年,「戶部侍郎劉岑等乞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