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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賄之入出會之。小宰之職,歲終則令郡吏致事。 鄭氏注云:「若今之上計也。」漢承秦後,蕭何收其圖籍, 知張倉善筭,於是令以列侯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 此則漢初之制,專命一人以掌天下所上之計也。至 武帝建元三年,詔: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 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注云:「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 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元封五年三月,朝諸侯王列侯, 受郡國計。太初元年十二月,又受計於甘泉,天漢三 年,又受計於泰山之明堂;太始四年三月,又受計於 泰山之明堂。是則終武帝之世,五十餘年之間,一受 計於帝都,三受計於方岳,或以三月,或以十二月,各 不同也。至宣帝黃龍元年正月,下詔曰:「方今天下少 事,而民多貧,盜賊不畢,其咎安在?上計簿文具而已? 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令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 使真偽無相亂。」是則在宣帝之時,郡國所上計簿,已 不能無弊矣。光武中興,歲終遣吏上計,遂為定制。正 月旦,天子幸德陽殿,臨軒受賀,而屬郡計吏皆在列 置,大司農掌之,其逋未畢,各具別之。今孫大雅所陳 者是也。然西漢言郡國上計,東漢言屬郡計吏,則遠 方者在東漢未必偕至矣。漢之大司農則今之戶部 也。切見戶部掌天下之財計,有上限、中限、末限之格 法,有月催、旬催、五日一催之期會。每於歲終,獨以常 平收支戶口租稅造冊進呈,而於諸郡諸色窠目尚 略焉。是於三代歲終則會與兩漢上計之法為未備 也。然而去古逾遠,文籍愈煩,在西漢已不免文具之 弊,況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東漢止於屬郡之內,況 今日川、廣之遠,能使其如期畢至乎?臣等愚見,莫若 歲終令戶部盡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 少虧多之數,並皆造冊,正月進呈。兼採漢初之制,丞 相選差一人,考覈戶部所上計,而明州郡之殿最,則 三代、兩漢之制,皆兼該而無不舉之處矣。」詔戶部措 置。其後,戶部言:「諸路州軍歲起上供諸色窠名錢帛, 各有條限、年額、數目,本部每年預期行下逐路監司 及州軍,依限催納。其歲終,具常平收支并稅租課利, 旁通係取前二年數,戶部本年數造冊進呈,內不到 路分,次年附進。今來張敦實等奏陳,歲終令戶部盡 取天下州郡一歲之計,已足、未足、虧少虧多之數造 冊,正月進呈。緣諸路州軍地里遠近不同,切慮次年 正月未能盡實申到,若候取會齊足攢造,亦恐後時。 今欲立式遍下諸路州軍,各以本州每歲應干合發 上供窠名、錢帛、糧斛數目置籍,照條限鉤考發納,歲 終開具造冊,須管次年正月了畢,詣闕投進,降付戶 部參攷,將拖欠州軍取旨黜責施行。」上曰:「如此措置 甚善。」從之。是年,宰執進呈戶部收支細數,見管只四 十二萬,而未催之錢乃二百八十餘萬。是知乾道仁 民之政,不盡斂以歸國,而財賦之藏於州縣如此。 按《玉海》,二年正月癸亥,知秀州孫大雅奏書四卷,名 曰《州郡拘催上供錢物格》。奏入,詔大雅奏:「漢上計之 法可行於今,令侍從、臺諫參考古制。」御史張端實、劉 貢言:「漢上計之制,不能無弊,今日能盡革其偽乎?在 東漢則遠方未必皆至,今川、廣能如期而至乎?莫若 歲終令戶部造冊進呈,選一人考覈而明其殿最。」戶 侍曾懷請立式行下,從之。其年三月丁未也。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左司諫陳良祐奏:『今之言利者 多要生財。生財乃所以病民,國用愈見不足。願取見 一歲賦入之數,其取於民者,已過則從而蠲免之,以 寬民力;取見所養官吏與兵之數,其可省者從而省 之,常令財用十分,以七分養兵與官吏,三分以備非 常。如此則上下兼足』。」上曰:「朕常有志放免和買及折」 帛等錢,以寬民力,但如今未暇。良祐奏:「舊來本無此 等錢,皆是軍興時科取,講和之後,依舊不除。今取於 民者竭矣,若節制國用,令出入有度,稍省蓄儲,即可 行陛下之志矣。」上曰:「因卿之言,當定經制。」

乾道三年,置國用司,月上宮禁及官司將士請給之 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置三省戶房國 用司。二月壬申,詔國用司月上宮禁及百司官吏三 衙將士請給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上降出御筆云:「自後宮禁內人 并百官、將校、軍兵、諸司人,每月初五日,國用房開具 前月支過已上五項請給數目并雜泛支用,造冊進 呈,便從此月為始外,諸路軍馬可降式樣付諸路總 領,逐月開具。」自此遂為定式。時上謂輔臣曰:「蔣參政 理會財用,已尋見根源。」初,蔣芾奏云:「方今費財最甚 者,無如養兵。近見陳敏揀汰二千人,戚方揀汰四千 人。夫汰兵固良法,然今日之弊,多是有官人與之外 任,依舊請券錢,又添供給,雖減之於內,添之於外,亦 未見其益。既減六千人,必又招六千人填額,則是添 六千人耗蠹財用矣。契勘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事故, 常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內可省三百八十 萬貫。俟財稍足,可遂招收強壯,訓練而用之,不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