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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又可精兵。」因奏紹興以來初分五軍并內外諸軍 分合添減之數。上以為然,故有此宣諭。

乾道四年,以蔣芾兼制國用使。度支奏「置都籍、會稽 窠名,湖廣申軍費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己亥,以蔣芾為尚書右 僕射兼制國用使。」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度支趙不敵言:「方今一歲內外 支用之數,大概五千五百萬緡有奇。又以一歲所入 計之,若使諸路供億以時,別無蠲減拖欠場務入納 無虧,則足以支一歲之用不闕。然賦入之科名猥多, 分隸於戶部之五司,如僧道免丁、常平免役、坊場酒 課之類,則左右曹掌之。如上供折帛,經總無額,茶鹽、 香礬之類,金部掌之,度支則督月樁,倉部則專糴本。 催理雖散於五司,悉經度支籍之,即古人量入為出 之義,則度支一司,安可以不周知所入之數也?」臣因 置為都籍,會稽窠名,總為揭帖。事雖方行,簿書草具, 而條目詳備,固已粲然易考。欲望付之本曹,自茲為 始,歲一易之,庶幾有司得以久遠遵「行,不惟財賦易 以稽攷,抑使胥吏無以容奸。」從之。是歲,湖廣總司申 江、鄂、襄三處軍馬歲約用九百八萬四千餘貫。 乾道五年,罷制國用司,以陳俊卿、虞允文兼制國用 使。命饒、信二州留上供米備振糶,林機請卻羨餘之 獻。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己丑,以陳俊卿為尚書 左僕射,虞允文為尚書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 事,兼制國用使。冬十月己亥,命饒、信二州歲各留上 供米三萬石,以備振糶。」

按《玉海》,五年二月戊申,罷制國用司併歸戶部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起居郎林機論「諸處有羨餘之 獻,皆移東易西,以求恩倖。上曰:『今之財賦,豈得有餘。 今後若有獻,朕當卻之』。」

乾道六年,建左藏封樁庫,非奉親軍需不支。臣僚請 立備邊庫及纂《乾道會計錄》。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 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十一月,置左藏 南上庫。」

按《玉海》六年,建左藏封樁庫於都省門內。其法非奉 親、非軍需不支。遠遵藝祖景福內庫之遺意,顓以為 軍旅之備。 又按《玉海》六年二月五日,臣僚言「銀坑 興發價平。宜令諸路監司隨宜收買。別立庫以備邊 為名。緩急支用,以代楮幣。」從之。 又按《玉海》六年五 月丁丑。詔依皇祐、元祐、紹興作《會計錄》。從發運史正 志之請也。七月二十八日,詔戶侍王佐造簿籍 「乾道七年賜內藏銀錢增給官兵之奉。詔諸路增收 錢物輸南上庫,戶部借內庫緡錢,無項撥還。議降度 牒,專充備邊樁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庚申,罷會子庫,仍賜戶 部內藏南庫緡錢二百萬、銀九十萬兩,以增給官兵 之奉。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 庫。」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上曰:「戶部所借南庫四百萬緡, 屢以諭曾懷,不知有甚指準撥還。」虞允文奏:「不過指 準折帛耳。」梁克家奏:「今左帑無兩月之儲,大段急闕, 不可支吾。」虞允文奏有兩事,其一給典帖,其二賣紙 鈔。上曰:「此兩事既病民,且傷國體,俱不可行。」更令別 議以聞。四川總領所奏:「昨緣本路措置備邊樁積,遂 申朝廷,乞降空名度牒,仍拘收四川事故僧道度牒 繳納訖。欲乞將已賣過四千五百道作第一料,所有 去年十二月內已降二千道,今更乞貼降二千五百 道湊作第二料,下本所出賣,拘收價錢,搬赴宣撫司, 專充備邊樁積,非遇緩急分文不敢支用。」從之。 乾道八年,詔丞相兼制國用事,令賣沒官「田屋錢赴 左藏南庫樁管。」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八年四月詔。「丞相 事無不統。其兼制國用。與參政更不入銜。」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官田除兩淮、京西路不行出 賣,應諸路沒官田產、屋宇并營田,並措置出賣,以戶 部左曹郎官主之,諸路委常平司。其錢赴左藏南庫, 令置庫眼樁管。」

淳熙 年左藏支給之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淳熙中,左藏幇三 衙百官請給,約計三千萬緡,合同憑由司歲取金銀 錢帛率以百萬計,版曹但照數除破。」

淳熙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本庫積錢貫朽,乞 以綱運見錢對兌支遣。」臣寮請纂《淳熙會計錄》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十二月丁未, 臣僚請為《會計錄》。上曰:「向者欲為此錄,緣取民太重, 色目太多,若遽蠲則妨經費,須他日恢復之後,乃可 盡除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提領封樁庫閻蒼舒奏狀:「封樁 庫共管見錢五百二十萬餘貫,年深有斷爛之數。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