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5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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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留。如八月當和糴,則七月先科降;十月當調發,則 九月先支撥。久監司郡守之任,以寬其迎送;嚴刻剝 羨餘之禁,以沮其觀望。使有志者可以募士,可以養 兵,謹重者可以備水旱,可以修城郭,設有緩急,亦得 以仰成而取辦。至於戎司之事,尢當知其事力,寬其 利源,上可以慰其心,下可以饗其士,伸縮自如,可以 展布,其為氣象,有太平盛觀矣。若夫大農之不繼,則 在陛下有以圖回而斡旋之耳。側聞紹興和戎,則以 內帑了歲幣;中間用兵,則以內」帑激將佐。聞《高宗聖 訓》,以為內帑所有,專以用兵,宮中則未嘗妄費也。烈 祖中興之法,昭若日星,可不舉而行之乎?雖然,又有 一說焉:軍政在戎帥,則總領之奉使者為急務,軍政 在宣、制,則總領之奉使者為贅員,不可不察也。蓋軍 政在戎帥,則民事不得而與知,命人以總領其事,無 可疑者。軍政在「宣制,則財賦之輕重,當出其手,總領 之職,特一有司耳。今欲招一軍而聽命於朝論,移一 屯而分券於總所,使朝論疲於應酬,視為常事,總所 恥於督辦,遞相萋菲。宣制之事,臣以為不可為也。」誠 能使四總所之財聽命於宣制,如張浚之用趙開,就 糧摺運,惟意所欲,如胡世將之處吳玠,不膠柱調瑟, 「不鑿空取辦,或欲減一軍以寬用度,或欲增一軍以 臨邊塞,效用之有奇傑者可陞為背嵬,民兵之有精 悍者可選為效用。審緩急之宜,量出入之數,使為宣 制者得以專之,而他司不得以撓之。非有大變革,不 必俟命而後行;非有大調發,不得乞錢而後舉。則州 縣制總皆得以自用其財,而大農之財亦可得而稽 考矣。其或食閫外之祿,不肯專閫外之政,有功則歸 利於己,有誤則歸過於朝,微有措畫則乞錢以示重 費,稍有寬餘則回納以示廉儉。今世之人皆以為善 處己矣,以臣愚觀之,直謂之不任事可也。臣既有微 見,不敢有隱於陛下,惟陛下宥其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