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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十五年,弛酒禁,享于太廟,益蒲萄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春正月壬寅,弛女直水達 達酒禁。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夏四月 甲子,以時雨霑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 醞釀,量給之。冬十月己未,享于太廟,常設牢醴,外益 以羊、鹿、豕、蒲萄酒。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至元十六年,以酒稅併入鹽運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六年「以大都、 河間、山東酒醋商稅等課併入鹽運司。」

至元十七年,割建康民種稻輸釀米。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丁卯,割建康民二 萬戶種稻,歲輸釀米三萬石,官為運至京師。」

至元十八年五月,「禁甘肅瓜沙等州為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庚戌。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嚴禁酒,旋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年夏四月甲午,申嚴酒禁,有 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九月辛未,以歲登, 開諸路酒禁。」

至元二十一年,禁罷富豪釀酒,官自酤賣。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一年十二月「癸亥,盧世榮言, 京師富豪戶釀酒價高而味薄,以致課不時輸,宜一 切禁罷,官自酤賣,向之歲課,一月可辦。從之。」

至元二十二年,禁私造酒,旋復聽民自造。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詔禁私酒。 二月壬戌。申禁私造酒麴。九月戊辰。罷榷酤。初民間 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 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 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按《食貨志》。二十 二年二月,命隨路酒課依京師例每石取一十兩。三 月用右丞盧世榮等言,罷上都醋課,其酒課亦改榷 酤之制,令酒戶自具工本,官司拘賣,每石止輸鈔五 兩。按《盧世榮傳》,二十二年正月壬午,世祖御香殿, 世榮奏:「臣言天下歲課鈔九十三萬二千六百錠之 外,臣更經畫,不取於民,裁抑權勢所侵,可增三百萬 錠。」初未行下,而中外已非議,臣請與臺院「面議上前 行之。」世祖曰:「不必如此,卿但言之。」世榮奏:「古有榷酤 之法,今宜立四品提舉司,以領天下之課,歲可得鈔 千四百四十錠。自王文統誅後,鈔法虛弊。為今之計, 莫若依漢、唐故事,括銅鑄至元錢及製綾券,與鈔參 行。」因以所織綾券上之。世祖曰:「便益之事,當速行之。」 二月,又奏:「大都酒課,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眾,比京 師當居三分之二,酒課亦當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 但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盜隱如此, 安可不禁?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後有不如 數者,重其罪。」皆從之。

至元二十三年八月辛酉,甘州饑,禁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禁酒,免武岡、寶慶酒稅,復弛寧夏酒 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榷酒醋稅。己 卯,禁遼陽酒。夏四月庚申,以武岡、寶慶二路薦經寇 亂,免今年酒稅課。六月辛酉,禁上都、桓州、應昌、隆興 酒。秋七月丙戌,弛寧夏酒禁。」

至元二十七年,禁釀酒,免大都等路酒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丙午,禁平地忙 安倉釀酒,犯者死。八月庚辰,免大都、平灤、河間、保定 四路流民租賦及酒醋課。十一月甲寅,禁上都釀酒, 己未,禁山後釀酒。」

至元二十八年,嚴太原及山後酒禁,建「蒲萄酒室」以 酒課仍隸各府縣。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太原饑,嚴酒 禁。五月辛亥,宮城中建蒲萄酒室。九月壬子,酒醋課 不兼隸茶鹽運司,仍隸各府縣。」冬十月丁亥,嚴山後 酒禁按《食貨志》:二十八年,「詔江西酒醋之課不隸 茶運司,福建酒醋之課不隸鹽運司,皆依舊令有司 辦之。」

至元二十九年,以酒稅課歸有司,弛諸路酒禁,減杭 州酒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庚子。江西行省 左丞高興言,「福建鹽課既設運司。又設四鹽使司。今 若設提舉司專領鹽課。其酒稅課悉歸有司為便。」詔 從之。夏四月己卯。弛甘肅酒禁,榷其酤。辛巳,弛太原 酒禁,仍榷酤。八月戊午。弛平灤州酒禁。冬十月癸巳。 弛上都酒禁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丞相完澤等言, 「杭州省酒課歲辦二十七萬餘錠,湖廣、龍興歲辦止 九萬錠,輕重不均。」于是減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廣、 龍興、南京三省分辦。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禁釀酒及內外諸司營宴 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