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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十二年,敕配戶出榷酒錢處,不得更置官酤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二年戶部 奏「准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榷 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沽請 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 即止。

元和十四年,赦「榷稅,罷官酤。」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秋 七月,群臣上尊號曰「元和聖文神武法天應道皇帝。 是日御宣政殿受冊禮畢,大赦天下。京畿今年秋稅 榷酒等錢每貫量放四百文。」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應奏:「先是,官 酤代百姓納榷,歲月既久,為弊滋深。伏望許令百姓 自取酤登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出,依舊例折納 輕貨送上都。」許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權宜榷酒等錢。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五 月,「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兩稅榷酒等錢,兼諸道雜 榷稅等,應合送上都。八月,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 錢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榷酒等,悉以布帛任土 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 免賤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 行。」從之。

按《冊府元龜》: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閏正月, 浙西觀察使竇易直奏:「當道舊例,官酤酒代百姓納 榷。去年湖州刺史李應奏請罷當州官酤,代百姓納 榷,庶戎鎮易為安撫,疲人免輸榷利。敕曰:『不酤官酒, 有益疲人』。管內六州,皆合一例,宜並准湖州敕處分。」 議者是李應而非易直。

穆宗長慶元年禁斷已配榷酒錢處又置官酤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長慶元年正 月制榷酒錢有已分配百姓處,又置酒店官酤。并諸 色榷率,切宜禁斷。」按通考載元和十二年事與此同疑或有誤姑並存之 長慶三年,罷「榷酒」之罪。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王仲舒 出為江西觀察,奏罷犯榷酒之罪。以官錢三萬貫代 貧戶輸稅。」

文宗太和四年韋詞奏停榷麴准榷酒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太和四年七 月,湖南觀察使韋詞奏,前使王公亮奏請榷麴,收其 贏利,將代上供。臣到州察訪,自停加配,閭里稍安,人 戶逃者,亦漸歸復。但藏挾頗易,掛陷頗多。兼當州土 宜少有麴麥,州司遠處求糴,般運甚難。伏請卻停榷 麴,任商旅將至當州州司准榷酒元敕及洪州、鄂州 流例,於州縣津市官酤,以代人戶配額。」可之。

太和五年,裴誼奏停官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江 西觀察使裴誼奏,當道從。太和元年,觀察使李憲以 軍用不足,奏請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緣為奸,酒 味薄惡,老病生產,盡不堪任,公開倖門,私謗盈路。臣 叨膺重寄,合務便人,請停官酤,任自醞造。臣請諸色 方圓節儉,冀使軍用濟便,人無怨咨。可之。六月,誼又 奏,『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錢五萬貫文。舊例百姓醞 造,其錢依前例,隨百姓兩稅貫頭均納。當管洪州停 官店酤酒,其錢已據數均配訖,並不加配業戶』。」從之。 太和七年,詔令國忌日禁飲酒。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太和八年,罷「京師榷酤。」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遂罷京師 榷酤,凡天下榷酒,為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 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

按《冊府元龜》八年二月詔:「京邑之內,本無榷酤,屬貞 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定店戶等第,令其納榷。況 萬方所聚,私釀至多,禁令既不可施,榷利自無所入, 徒立課額,殊非惠人。其長安、萬年兩縣見徵榷酒錢 一萬五千一十貫八百文,若先欠者,並宜放免。其榷 酒錢起今亦宜停。」

武宗會昌六年置官店酤酒納榷錢私酤者不許連累嚴酷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會昌六年九 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 姓納榷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揚州、陳許、 江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 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聞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 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私酤酒及買 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 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 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昭宗   年復榷酒遽罷之

按《唐書昭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昭宗世以用度 不足,易京畿近鎮麴法,復榷酒以贍軍。鳳翔節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