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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

後梁

太祖開平元年賜東都酺一日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開平元年夏四月甲子,皇帝即 位,戊辰,大赦,改元國號梁。封唐主為濟陰王,升汴州 為開封府,建為東都,以唐東都為西都,廢京兆府為 雍州,賜東都酺一日。」

後唐

明宗天成三年詔諸道州府任百姓納麴錢自造私麴醞酒供家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三年 七月詔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 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 百姓自造私麴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其京都 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 自造麴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逐戶 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只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 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 許私造酒麴供家,卻不得就裏私賣酒。如有固違,便 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坊一任酤賣,不在納 榷之限。其麴敕命到後,任便踏造。如賣麴酒戶中,有 去年曾賣麴,今年因事不辦買麴,住開店者,則與出 落。如睹《新敕》,有情願開店投榷者,則不計舊戶,便令 依見納錢中等戶例出榷。以後酒戶中有無力開店 賣酒,亦許隨處陳狀。其舊納麴錢,並宜停廢。應諸處 麴務,據見管麴,亦仰十分減八分價錢出賣,不得更 請官本踏造。」

時孔循以《麴法》殺一家於雒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於國」 ,故行之。

後周

世宗顯德四年詔改諸道州府榷酒麴法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顯德四年 七月詔曰:「諸道州府麴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 賣麴,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並仰停罷。據見在麴 數依時踏造,候人戶將價錢據數給麴,不得賒賣抑 配與人。應鄉村人戶今後並許自造米醋及買糟造 醋供食,仍許於本州縣界就精美處酤賣。其酒麴法 條依舊施行。」先是,自晉漢已來,諸道州府皆榷,計麴 額,置都務以酤酒,民間酒醋例皆醨薄。世宗知其弊, 故令改法。

太祖神冊元年賜酺三日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元年三月丙辰,以迭烈部夷 离菫曷魯為阿廬朵里于越,百僚進秩頒賚有差,賜 酺三日。」

聖宗   年命頭下軍州酒稅赴納上京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聖宗時,各部大 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凡市 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 賦為二等也。按《地理志》。頭下軍州皆諸王外戚大 臣及諸部從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團集建州縣以居 之。橫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自餘不得建城 郭。朝「廷賜州縣額,其節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 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 征稅各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

太平五年幸燕賜酺連日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五年,燕民以年穀豐熟,車駕 臨幸,爭以土物來獻。上禮高年,惠鰥寡,賜酺飲。至夕, 六街燈火如晝,士庶嬉遊,上亦微行觀之。」按《食貨 志》:「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豐,進土產珍異。上禮高年, 惠鰥寡,賜酺連日。」

太平 年,詔「遼東新附地仍不榷酤。」

按《遼史聖宗本紀》:太平九年八月「己丑,東京舍利軍 詳穩大延琳僭位,號其國為興。遼年為天慶。十年八 月丙午,擒延琳,渤海平。」按《食貨志》:「先是遼東新附, 地不榷酤,而鹽麴之禁亦弛。馮延休、韓紹勳相繼商 利,欲與燕地、平山例加繩約,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 之亂連年,詔復其租,民始安靖。」

興宗   年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糜穀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興宗即位,遣使 閱諸道禾稼。是年通括戶口。詔曰:「朕於早歲習知稼 穡,力辦者廣務耕耘,罕聞輸納。家貧者全虧種植,多 至流亡。宜通檢括,普為均平。禁諸職官不得擅造酒 糜穀有婚祭者,有司給文字始聽。」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詔諸職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廢事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道宗清寧十年十一月庚辰詔南京不得非時飲酒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貨造酒麴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