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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建隆三年,再下酒麴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代漢初,犯麴 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 私麴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 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 麴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 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 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 人,其地一石棄市。」

乾德四年詔減建隆酒禁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乾德四年,詔比 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 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 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開寶九年太宗即位詔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宋史太宗本紀》,開寶九年「冬十月癸丑,帝即皇帝 位。庚申,詔茶鹽榷酤用開寶八年額。」

按:《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即開寶九年詔:「先是,募 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 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 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冬十月辛巳初榷酒酤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宋榷酤之法,諸 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 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 以取。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 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 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 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 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 殆不償其費。

太平興國七年,以榷酤非便,仍舊賣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川峽承舊制,賣 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 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麴。自是惟 夔、建、開、施、瀘、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 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 東西路不禁。自春至秋,酤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 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 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秔、 糯、粟、黍、麥等及《麴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 所費穀麥,準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 糧者給錢。凡官麴麥一斗為麴六斤四兩。賣麴價,東 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復榷酤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兩浙舊募民掌 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歲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 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 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 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

端拱二年令民買麴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淳化五年罷榷酤募民自釀輸官錢減於常課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五年九月己未,罷諸州榷酤。 按《食貨志》:「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 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 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 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 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庚寅罷緣邊二十三州軍榷酤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五年,增陝西酒榷課,以助邊費。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陝西雖榷酤,而 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 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按《李溥傳》:「溥與李士 衡使陝西,增酒榷緡錢歲二十五萬。」

景德四年賜酺詔中外榷酤不得更議增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二月甲戌,幸上清宮,詔 賜酺三日。甲申,御五鳳樓觀酺,召父老五百人賜飲 樓下。」按《食貨志》: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 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 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 司立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時承平日久, 掌財賦者法禁愈密,悉籠取遺利,凡較課以祖額前 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有羨,三司即取多收 者為額,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詔增額皆奏 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