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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元年大赦賜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大赦, 改元,賜京師酺。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觀酺。冬十月癸 丑,御朝覲壇之壽昌殿,受群臣朝賀,大赦天下,賜天 下酺三日。」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辛未,賜京城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賜酺定酒價。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壬戌,賜天下酺三日,乙 丑,觀酺。三月己丑,御五鳳樓觀酺。九月癸巳,御乾元 殿觀酺。冬十月丁巳,定江淮酒價。有司慮失歲課,帝 曰:「苟便於民,何顧歲入也。」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己酉,賜京師酺五日。二月戊 辰,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庚戌,御均慶樓,賜酺三日。冬 十一月壬辰,御乾元門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夏四月丙申,賜「天下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元年二月壬申御正陽門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二年九月庚辰,御乾元門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 年,停廢「鄉村酒戶」年額。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禧初,著作郎 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 從之。」

天禧四年,賜酺,增酒課。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壬申,賜京城酺。冬十月 壬午,幸正陽門觀酺。按《食貨志》:四年轉運副使方 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 課九萬八千貫。」

天禧五年二月丙寅,賜天下酺。三月辛巳,御正陽門 觀酺。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 年,增榷課銅、鐵錢及賣麴錢。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道二年,兩京 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 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 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 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二十九萬一千 餘貫。」

乾興元年詔鄉村不得增置酒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下承平既久, 戶口寖蕃,為酒醪以靡穀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 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 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 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 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 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仁宗   年詔酒稅取一歲中數別為額後勿復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仁宗時,河北 酒稅務有監臨官,而轉運司復遣官比視歲課,寖以 侵民,詔禁之。既而又請場務歲課三千緡以上者,以 使臣監臨。帝曰:「歲入不多而增官,得無擾乎?」乃詔歲 課倍其數,乃增使臣。時天下茶鹽酒稅,歲課有比年 不登者,詔取一歲中數別為額,後雖羨溢,勿復增。

天聖七年禁酒戶抑配多售犯者聽人告代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七年,詔民 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 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 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

天聖 年,北京官售酒麴,皆畫疆界。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天聖以後,北京 售麴如三京法,官售酒麴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 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 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慶曆 年三司請較監臨榷酤增課者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慶曆初,三司言, 「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 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慶曆五年,酒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數倍以上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張方平曰:「慶曆五 年,諸路鹽酒歲課比《景德會計錄》增三數倍以上。」 又按《玉海》,「景德中,酒課收四百二十八萬緡,慶曆五 年,收一千七百一十萬。」

嘉祐 年詔酒稅場務毋得苛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祐初又詔 酒稅場務毋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求羨餘以希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