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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濠七務,處八務,歙六務,南康四務,廣德二務,虔十 三務,池六務,撫一務,筠一務,臨江三務,建昌三務,衡 六務,漢陽三務,陵井監二十務,永康八務,荊門一務, 昌四務,普四十三務,榮六務,渠一務,廣安三務,利六 務,南劍十五務,三泉一務,蓬七務,興一務,洋五務, 一萬貫以下 登一務,信陽二務,信安一務,保定一 務,房三務,慶成二務,寧化軍一務,南安二務,吉九務, 袁四務,永三務,邵二務,峽一務,歸一務,雅七務,瀘一 務,巴十四務,邵武四務,文一務。

五千貫以下 原十一務,《開寶監》:火山軍一務,道 一務,郴一務,全一務,桂陽六務,戎三務,富順監一務, 龍三務,集二務,璧三務,大寧監一務,渝四務,萬一務, 忠一務。

無定額。 萊蕪監,利國監河,康定軍,沙苑監,太平監, 司竹監,大通監,麟豐永平監,辰沅淯州監,黎茂威,劍 門關。

無榷 夔、黔、達開、施、涪、雲安、梁山、福、汀、泉、漳、興化、廣 南東西兩路州軍。

右《會要》所載熙寧以前天下酒課歲額,以大數為之 第等,如此,內大郡課多者,除錢之外,又有總絹布之 類,不悉錄。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麴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元年,增在 京酒戶麴錢,較年額損麴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 元豐二年,定在京麴額及價,其酒戶負糟糯錢,限期 帶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詔「在京鬻 麴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 舊額,令復舊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并 蠲未請麴數十萬斤。」先是,京師麴法自熙寧四年更 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麴數,及損歲額為百五 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 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 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 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麴,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 裁其價。」

元豐三年,詔寬麴直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帶輸舊 麴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 元豐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於舊宮院寄醞。增諸酒 場酒戶糟糯錢。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外居宗室 酒止許於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 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 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麴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 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元祐七年,罷監酒稅務及南京榷酒。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七年八月「丙辰,罷監酒稅務 增剩給賞法。十一月癸巳,罷南京榷酒。」

紹聖二年諸郡釀酒並復熙寧之數邊郡非帥府亦酌定釀酒之數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聖二年。左司 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復熙寧之數。詔熙寧 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 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 數者如舊。毋得於例外供饋。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 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 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徽宗崇寧二年詔增諸路官酒錢以充學費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崇寧二年十月, 諸路官鹽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 餘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立額比較鬻糟錢又詔榷酒處並遣官賣醋仍禁越郡城五里外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大觀四年,以兩 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 榷酒之地,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 五里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 者如故。」

政和二年杭州增設酒務比較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政和二年,淮南 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於諸路,治平前 歲課三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 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 較。」從之。

政和四年,增酒務及糟酵錢。立「選充酒匠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兩浙轉運 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 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復增其一員。雖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