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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 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 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 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麴爨蒸之役,闕則募人 以充。」

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詔罷添酒價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二年定假用米麴及耗官課之罪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宣和二年,公使 庫假用米麴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 宣和三年。諸路皆增榷酤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發運使陳 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 為江浙新復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 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餘輸大觀庫。 宣和五年,罷夔路榷酤,旋復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罷夔路榷 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 宣和六年,禁在任抑坊戶轉鬻及置肆以鬻者。諸路 增酒錢,如元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在任官以 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 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併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 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

欽宗靖康元年以陳公輔監合州酒務罷增兩浙路酒價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六月「乙巳,左司諫陳公 輔以言事責監合州酒務。」按《食貨志》:「元年,兩浙路 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麴直賤,民規利,輕 冒法,遂令罷所增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