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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五年,弛夔路酒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弛夔路 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隸左右司。」 按《文獻通考》:「十五年,罷夔路酒禁。夔舊無酒禁,為場 店一百四十餘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餘所,約增額錢 四萬二千九百餘貫。然土荒人少,不以為便。至是,宣 撫司與轉運司對數補填,遂弛其禁。」

紹興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七年省四川 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卭蜀彭 簡、果州富順監并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紹興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詔諸 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 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 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增 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 磨勘。七千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 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 七千貫已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 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 勘。」

紹興二十五年。減鹽酒錢。罷諸路漕司寄造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 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按《食貨志》。二 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罷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 史湯鵬舉言,「諸州縣寄造不支本錢,專用耗米,始於 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紹興二十七年,罷酒坊監官,仍復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以隔 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復制之。」

紹興二十九年六月戊午,罷「成都府路隔槽酒務監 官七十一員,令民承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年,罷「甲庫酒局」,分隸「諸州軍酒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春正月丁酉,罷甲庫酒局 按《食貨志》: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 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 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 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 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并省務寄造酒及 帥「司激賞酒庫,凡未分隸經、總制錢處,並立額分隸 補趁虧額。」

紹興三十一年,殿帥趙密、同安郡王楊存中皆以「酒 坊」上戶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十一年,殿帥 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同安郡王楊存 中罷。殿帥復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 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 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 以佐經費焉。按《趙密傳》:「密領殿前都指揮使,獻本 軍酒坊六十六所助軍用」,詔獎之。

紹興三十二年五月孝宗即位。十一月辛亥,免楊「存 中所獻酒坊逋負錢四十萬緡。」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二年晁公武乞禁犯糯米之罰又臣僚請煙瘴地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隆興二年,右 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聞有犯糯米 之罰者,乞行禁止。」又臣僚言「贛州并福建廣南等處 以煙瘴之地許民間自造酒服藥。小民無力醞造,榷 酤之利盡歸豪戶。乞將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 其稅錢樁發行在。」從之。

乾道二年詔臨安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二年冬十月己卯,「蠲諸路酒 坊逋賦。」按《食貨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 十四隸三衙,輸課於左藏南庫,餘錢充隨年贍軍及 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并贍 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 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 息」錢一百六十萬,麴錢二萬,羨餘獻以《內藏》者又二 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

乾道三年。詔以官庫酒息。仍贍樞密院歸正人員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冬十月癸卯。詔歸正借補官 資人。充樞密院效士。於指定州軍。以官庫酒息贍之 者。毋罷其給。

乾道四年,立《場務官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乾道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