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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乾道元年。以 浙東西六十四所撥付三衙。分認課額。歲付左藏南 庫。輸餘錢充贍軍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 部。

乾道七年,併諸路酒庫,以三年所收最高者立額,改 庫名鑄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以淮西總 領周開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 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 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糜費, 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 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

乾道八年,申嚴「酒坊抑買」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知常德府 劉邦瀚言,「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 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 買之禁。

按《文獻通考》:八年詳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劉邦瀚 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則不能 舉一吉凶之禮。乞將課額令民隨產業均納,其醞造 酤賣聽民便。然以酒課均分民間,即是兩稅之外別 生一稅,他日漁利之臣,仍舊酤榷,而此稅不除,反為 民害。」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買。

乾道 年,詔定「諸酒庫務官賞勸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乾道間,詔諸 酒庫除本任旬發窠名錢外,能補納前官拖欠者,各 有賞勸。又詔十萬貫以上場務酒官,任滿與減四年 磨勘,餘等第推賞有差。

淳熙三年詔減四川酒課額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六月乙酉,減四川酒課 四十七萬餘緡按《食貨志》:「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 困弊,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 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 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淳熙七年。詔民間買撲酒坊。既滿。委官體究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從右正 言葛邲之請。詔民間買撲酒坊。一界既滿。無人承買。 雖欲還官。而官司不受。無以償還。虛受刑責。仰諸路 提刑司委官體究蠲放。

淳熙八年。芮輝以辛棄疾變榷酒非便。請依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兵部侍 郎芮輝言。「潭州自紹興初劇盜馬友行稅酒法。一方 便之。於官無費。歲得錢十四五萬緡。昨守臣辛棄疾 變榷酒。人多移徙。乞依舊法。」

淳熙九年,蠲減酒課。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甲寅,蠲犒賞庫酒課二 十二萬餘緡。九月辛卯,以旱減恭、合、渠、昌州今年酒 課。」

淳熙十一年,蠲減酒課。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秋七月癸卯,蠲減浙東敗 闕坊場酒課。九月甲寅,再減四川酒課六十八萬餘 緡。」

淳熙十六年,光宗受禪,存留四川經、總制錢代輸酒 額,以兩浙犒賞酒庫隸諸州。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 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 酒重額。乙亥,以兩浙犒賞酒課隸諸州,歲入六十五 萬。尋減三十萬。」

光宗紹熙三年蠲四川酒額復以兩浙犒賞酒庫隸戶部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三年春正月庚戌,歲蠲四川 鹽酒重額錢九十萬緡。二月甲戌朔,復以兩浙犒賞 酒庫隸戶部。」

寧宗嘉泰四年二月壬子蠲臨安府逋負酒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嘉泰四年,蠲臨安府逋負酒錢六萬 緡。」

開禧元年蠲逋負酒稅以榷酒官吏冗費令諸司官屬兼管明年仍復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春正月丙午,蠲臨安府 逋負酒稅。按《食貨志》: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 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 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 課額失陷,依舊辟置。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 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 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 云。

嘉定四年禁浙閩科折真德秀請復潭州酒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夏四月甲申,禁兩浙、福 建州縣科折鹽酒。」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申禁兩浙、福建州縣科折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