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7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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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潭州真德秀《奏復潭州酒稅狀》曰:「榷酒一事,重為 潭人之害,積弊已極,不容不更,舊法具存,不容不復。 竊惟酒之有榷,其來尚矣,然可行於江浙諸路,而不 可行於廣南、福建者,蓋瘴鄉炎嶠,疾癘易乘,非酒不 可以禦嵐霧,而民貧俗獷,其勢不能使之必沽於官」, 故特弛其禁,以從民俗之所便。若荊湖以南,雖非閩、 廣之比,然其密鄰桂、筦,旁接連、賀,風土氣候,往往相 似。故今全、永、郴、道等州,或聽民自釀而輸稅於官,或 於夏秋正賦併輸酒息,未有專行禁榷如江、浙諸路 者也。獨潭州在城,或稅或榷,前後屢變。考諸《故牘》,稅 酒之法,實起于紹興元年。是時兵革未息,城市蕭條, 幕府適有練達之人建議于州,「募醞戶造酒城外,而 募泊戶賣之,城中人城之。時數罌以稅官,無尺薪斗 米之費,而坐獲利入,民無逮捕抑配之擾,而得飲醇 美。」其後名公鉅卿相繼典州,皆因而不改。旁郡如衡, 依倣其法,亦迄今遵行。至乾道二年,劉珙討平郴寇, 增置親兵,又乞屯軍郴、桂。一時調度百出,亦不敢輕 變稅法,但增置糯米場,添劍南、北楚、三湘量從官賣, 稍分醞戶之利而已。及辛棄疾之來,刱置飛虎一軍, 欲自行贍養,多方理財,取辦酒課,乃始獻議于朝,悉 從官賣。明年,權給事中芮煇奏言:「潭州自行稅酒法, 人甚安之,官不費一錢而日有所入。今變稅為榷,皆 謂不便,人多移徙,墟市一空。始行之初,所得雖多,今 止及半,而米麴之本、官吏之給,盡在其中。夫以小利 易大,不便猶不可,況初無可得之利?且彼方新經陳 峒猖獗之後,又可遽擾之乎?」孝宗皇帝亟從其說,降 旨住罷,令本州照久例施行。及開禧二年,趙善恭又 欲盡籠其息,不待奏聞,遽行。官榷醞戶失業,犯法者 多,甫及數年,其弊遂極。曹彥約到任時,官賣之額,日 朘月減,幕府相視,束手無策。彥約之議,大概以為若 行榷酒,則利在官吏而百姓蒙其害;一為稅酒,則利 在百姓而官吏有所不便。此議一起,每指以為難行, 皆官吏自為之計,非為公家計、為百姓計者也。以嘉 定三年官賣本息計之,雖「名收二十萬八千五百八 十七貫有奇,而米麴柴水本錢與官吏食錢,卻計一 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二貫,除本收息,僅有八萬六 千二百五貫,是一日所得,止二百五十餘貫。若官賣 一分,稅酒二分,則日稅之額不過一百六十餘貫,當 不難辦。」於是復行淳熙八年已降之旨,參用淳熙十 年官私俱《醞之議》,許城外百姓自行造酒,搬運入城, 上秤收稅,每酒一斤,稅錢七文,不稅而入,謂之「私酒。」 既而安丙來自西蜀,視事之初,即議改榷,且限三日 打併,投醪江流,見者撫膺,椎罌破缶,在在嗟怨。括馬 供磨,騷及編氓,伐木為薪,至空嶽麓而不之恤也。娼 優當壚,嘈雜郡齋;糟糠豢豕,充斥後圃。凡酒家「一孔 之利,鉤抉靡遺。酒貴米賤,既相遼絕,重法以禁,亦不 為止。搜邏之卒,旁午逵道。連坐之人,填溢犴圄。富者 至家籍沒,貧者令眾監償,異服荷校,纍纍于市。中下 之家,閱月踰時,不知酒味。小有讎嫌,動相誣訐,人人 重足屏跡。糯米收糴,責之州縣。雖窮荒之邑,艱歉之 歲,坐數拋下,無得免者。監勒牙儈,科索舟船,所至騷 然,人不堪命,其害不止一州,且及一路。」由是觀之,稅 之與榷,孰便孰否,其大略可睹矣。自曹彥約復行稅 法,衛、涇繼之,每歲所入淨息,率不下八萬餘貫,視昔 之榷,無大相過,是「不科糴,不抑配,不搜捕,薪水之費, 官吏之給,皆十去其七,而確然一定之息,踵門自至, 顧何所憚而不為哉!本司每歲諸軍供給賞犒之費, 誠為不貲,若以一歲所入,截長補短,痛加節約,亦可 僅自給。外此而求多焉,必曰不榷不可。然盈虛相較, 其實無幾,徒為國家斂怨一道。況淳熙八年指揮,初 無所改。謹議日下措置,復行稅酒舊法,所慮人微望 輕,不足鎮壓異議既行之後,他時或有變更,則為醞」 戶者重罹蕩析之禍,是臣實誤之也。望聖慈仰體孝 宗皇帝嘉惠湘民之至意,特降睿旨,從臣所請。臣當 琢石鐫刻,立之通衢,以為本州一定不易之制。俾潭 之百姓,歌詠聖恩,永永無極。臣不勝大願。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戊辰,詔「復潭州《稅酒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慶二年以久雨詔免榷酒所贓賞等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二年三月癸酉,以久雨,詔大理寺、 三衙、兩浙運司、臨安府諸屬縣榷酒所,凡贓賞等錢, 罪已決者,一切勿徵,毋錮留妻子。自是霖潦寒暑皆 免。」

紹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詔台州水災除民酒酤諸雜稅郡縣抑納者監司察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嘉熙二年十二月乙卯詔四川諸州縣酒榷額自明年始更減免三年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淳祐三年以李彌高等侵取酒息奪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淳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