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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嚴州太守李彌高、趙汶侵取酒息。奪官二秩。

景定三年冬十月乙卯詔蠲四川制總州縣酒榷額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景定五年。六月乙丑。命董宋臣兼主管御前酒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度宗咸淳元年減免四川州縣酒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元年冬十月壬申,減四川州 縣鹽酒課,始自景定四年正月一日再免徵三年, 咸淳四年再免四川州縣酒課。」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冬十月己亥,已減四川州縣 鹽酒課。詔自咸淳四年始再免徵三年。」

太宗天會三年始命榷酤以周歲為滿

按《金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金榷酤因遼宋 舊制,天會三年始命榷官以周歲為滿。」

天會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甲戌,詔「中外公私 禁酒。」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 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世宗大定二年梁肅請禁天下酒麴不報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梁肅傳》:大定二年,肅為 中都轉運副使,改大興少尹。肅上疏言:「方今用度不 足,非但邊丘耗費而已,吏部以常調除漕司僚佐,皆 年老資高者為之,類不稱職。臣謂凡軍功、進士諸科 門蔭人,知錢穀利害、能使國用饒足而不傷民者,許 上書自言,就擇其可用授以職事。每五年委吏部通 校有無水旱屯兵,視其增耗而黜陟之。自漢武帝用 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 二三。宜禁天下酒麴,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 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大定三年,詔「嚴禁私釀。」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宗室私 釀者從轉運司鞫治。省奏:「中都酒戶多逃,以故課額 愈虧。」上曰:「此官不嚴禁私釀所致也。」命設軍百人,隸 兵馬司,同酒使副合干人巡察,雖權要家,亦許搜索 奴婢,犯禁,杖其主百。且令大興少尹招復酒戶。 大定八年,更定酒使司通注職官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更定酒使 司課及五萬貫以上,鹽場不及五萬貫者,依舊例通 注文武官,餘並右職,有才能累差不虧者為之。」 大定九年,以大興縣官使民輸酒稅,奪職。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大興縣官 以廣陽鎮務虧課,而懼奪其俸,乃以酒散部民,使輸 其稅。大理寺以財非入己,請以贖論。上曰:「雖非私贓, 而貧民亦被其害。若止從贖,何以懲後。」特命解職。 大定十八年三月乙巳,命戍邊女直人遇祭祀婚嫁 節辰,許自造酒。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年正月壬戌,命歲以錢五千貫造隨朝百 官節酒,視品秩給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詔「酒麴如中都麴院取課。」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六年省奏 鹽鐵酒麴自定課後,增各有差。」上曰:「朕頃在上京,酒 味不嘉,朕欲如中都麴院取課,庶使民得美酒。朕日 膳亦減省。嘗有一公主至,而無餘膳可與。朕欲日用 五十羊何難哉。慮費用皆出於民。不忍為也。監臨官 惟知利己,不知利何從來。若恢辦,增羨者酬,遷虧者 懲。殿。仍更定併增、併虧之課,無失元額。如橫班祗虧 者,與餘差一例降罰,庶有激勸。且如功酬合辦二萬 貫,而止得萬七八千,難迭兩酬者,必止納萬貫,而輒 以餘錢入己。今後可令見差使內不迭酬餘錢,與後 差使內所增錢通筭為酬,庶錢可入官及監官食直。 若不先與,何以責廉?今後及格限而至」者,即用此法。 又奏「罷杓欄人。」

大定二十七年,詔「酒麴稅課令百姓承辦。」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議以 天下院務依中都例,改收麴課而聽民酤。戶部遣官 詢問遼東來遠軍、南京路新息虞城、西京路西京酒 使司,白登縣迭剌部族、天城縣七處,除稅課外,願自 承課賣酒。上曰:「自昔監官多私官錢,若令百姓承辦, 庶革此弊,其試行之。」

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章宗即位。十二月戊戌, 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更定酒麴新課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正月, 更定新課,令即日收辦。」

承安元年以酒賜民縱飲定中都麴使司錢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