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七年正月壬辰,罷吳、蜀冬貢茶。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本紀》,「七年春正月,吳蜀貢新茶,皆於冬中 作法為之。上務恭儉,不欲逆其物性。詔所供新茶,宜 於立春後造。」
太和九年,王涯獻榷茶利,令狐楚奏停之。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九年冬十 月,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稅, 自涯始也。十二月,諸道鹽鐵轉運、榷茶使令狐楚奏 榷茶不便於民,請停。從之。 按《令狐楚傳》:楚領鹽鐵 轉運等使。先是鄭注上封置榷茶使額,鹽鐵使兼領 之。楚奏罷之曰:「伏以江淮數年已來,水旱疾疫,彫傷 頗甚」,愁歎未平。今夏及秋,稍校豐稔,方須惠卹,各使 安存。昨者忽奏「榷茶,實為蠹政」,蓋是王涯破滅,將至 怨怒合歸。豈有令百姓移茶樹於官場中栽植,摘茶 葉於官場中造作,有同兒戲,不近人情。方在恩權,孰 敢沮議?朝班相顧而失色,道路以目而吞聲。今宗社 降靈,奸兇盡戮,聖明垂祐,黎庶合安。微臣「蒙恩,兼領 使務,官銜之內,猶帶此名。俯仰若驚,夙宵知懼。伏乞 特迴聖聽,下鑒愚誠,速委宰臣,除此使額。緣軍國之 用或闕,山澤之利有遺,許臣條疏,續具聞奏。採造將 及,妨廢為虞。前月二十一日內殿奏對之次,鄭覃與 臣同陳論訖。伏望聖慈早賜處分,一依舊法,不用新 條。唯納榷之時,須節級加價,商人轉賣,必校稍貴,即 是錢出萬國,利歸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擾茶戶,上 以彰陛下愛人之德,下以竭微臣憂國之心。遠近傳 聞,必當感悅。」從之。 按《王涯傳》:涯拜司空,始變茶法, 益其稅,以濟用度,下益困。而鄭注亦議榷茶,天子命 涯為使,心知不可,不敢爭。李訓敗,乃及禍。初,民怨茶 禁苛急,涯就誅,皆群詬詈,抵以瓦礫。 按《鄭注傳》,注 進太僕卿,帝問富人術,以榷茶對。其法欲置茶官,籍 民圃而給其直,工自擷暴,則利悉之官。帝始詔王涯 為榷茶使。
按:《冊府元龜》:「九年九月,鹽鐵轉運使王涯奏,請變江 淮、嶺南茶法,并請加稅,以贍邦計。」
開成二年盧商奏准增加茶務正額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成二年九 月,浙江觀察使盧商奏:「常州自開成元年七月二十 六日敕,以茶務委州縣,至年終所收以溢額五千六 百六十九貫比類鹽鐵場院正額元數加數倍已上, 伏請增加正額。」詔戶部鹽鐵商量,並請依州司所奏, 從之。
開成三年,詔「罷造茶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三月,以 浙西監軍判官王士玟充湖州造茶使,時湖州刺史 裴克卒,官吏不謹,進獻新茶,不及常年,故特置使以 專其事。宰臣上言,「造茶乃州縣之常務,若別立使額, 即人戶不屬州縣,差役偏併。」諫官上疏,切為不可,詔 罷之。
開成四年,崔鄲奏「請茶稅錢紐貫」,不聽。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宣 州觀察使崔鄲奏茶法非便於人,請兩稅錢上隨貫 紐率。詔曰:「榷茶本率,商旅紐貫,涉於加稅,東省曾有 駮正鹽鐵,又經奏論,法貴大同,事難獨改。」
開成五年,武宗即位,增江淮茶稅,其私販者准法處 分。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宗即位,鹽鐵 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 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 「搨地錢,故私販益起。」
按《冊府元龜》,武宗以開成五年正月四日即位,十月 詔復茶稅。鹽鐵司奏曰:「伏以江南百姓營生,多以種 茶為業,官司量事設法,惟稅賣茶。商人但於店鋪交 關,自得公私通濟。今則事須私賣,苟務隱欺,皆是主 人中裡誘引,又被販茶姦黨分外勾牽,所繇因此為 姦,利皆追收攪擾。一人犯罪,數戶破錢,必在屏除,使 安法理。其園戶私賣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徵錢一百 文,決脊杖二十。至三百斤,決脊杖二十。錢亦如上,累 犯累科,三犯已後,委本州上曆收管,重加徭役,以戒 鄉閭。」此則法不虛施,人安本業,既懼當辜之苦,自無 犯法之心。條令既行,公私皆泰。若州縣不加把捉,縱 令私賣園茶,其有被人告論,則又砍「園失業。當司察 訪,別具奏聞,請准放私鹽例處分。」又云:「伏以興販私 茶,群黨頗眾,場鋪人吏,皆與通連。舊法雖嚴,終難行 使,須別置法,以革姦徒。輕重既有等差,節級易為遵 守。今既特許陳首,所在招收。敕令已行,皇恩普洽,宜 從變法,使各自新。若又抵違,須重科斷。自今後應輕 行販私茶,無得杖伴」侶者,從十斤至一百斤決脊杖 十五。「其茶并隨身物,並沒納給糾告及捕捉所繇。其 囚牒送本州縣置曆收管,使別營生,再犯,不問多少, 准法處分。三百斤已上,即是恣行兇狡,不懼敗亡,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