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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官場筭買。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化三年論直 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 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 者皆死。」 又按《志》,三年,監察御史薛映、祕書丞劉式 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筭買,既大 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 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 按 《雷德驤傳》:「德驤子有終,歷度支鹽鐵副使,復金紫。時 以江南、嶺外茶鹽價不一,細民冒禁私販,多陷重辟。 詔有終領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路茶鹽制置使, 就出鹽產茶之地,以便宜裁制。」

按:《文獻通考》:「三年,祕書丞劉式起請令商旅自就園 戶置茶於官場貼射,廢榷貨物。」

淳化四年,廢八務,大減茶價。未幾,復置八務,罷制置 使、副。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七月,復沿江務,罷諸路茶鹽 制置使。 按《食貨志》:「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 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 課為言。七月,復置八務,罷制置使副。」

按:《文獻通考》:「乾德二年八月,始令京師及建安、漢陽 等軍、蘄口置務。太平興國二年,又於江陵府、襄、復州、 無為軍增置務。端拱二年,又於海州置務。淳化四年, 廢襄、復州務。其後,京城務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 茶貨。」

淳化五年,有司以溫桑偽茶侵損官課,加犯「私鹽一 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雍熙二年,「民造 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 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 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至道二年從江淮兩浙發運使楊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鹽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物悉償以茶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至道初,劉式猶 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 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 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 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 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 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 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年,從 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 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 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 賞。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 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千,場耗隨所在饒益。其輸 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 交引者湊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 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 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 未改。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 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 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 官虧額自一釐以上罰俸降差遣之制。 按《楊允恭 傳》,淳化五年轉西京作坊使。初,產茶之地,民輸賦者 悉計其直官售之,精麤不校,咸輸榷務,商人弗肯售, 久即焚之。允恭曰:「竭民利而取之,積腐而棄之,非善 計也。」至道初,劉氏建議,請廢緣江榷務,許商人過江, 聽私貨鬻。允恭以為諸州新陳相揉,兩河諸州風土 各有所宜,非雜以數品,即商人少利。請依舊江北置 務,均色號,以年次給之。事下三司,鹽鐵使陳恕等以 允恭議為是,詔從之,即命允恭為發運使,始改擘畫 為制置,以西京作坊副使李延遂、著作佐郎王子輿 並為同發運使。巢、廬江二縣舊隸廬州,道遠多寇,民 輸勞費。允恭請以二縣建軍,詔許之,以「無為」為額。淮 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 賤,故販者益眾,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允恭以為 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而官遣吏主之。事下三司,三 司皆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太宗始從之。是歲,收 利巨萬。允恭與王子輿、秦羲同主茶鹽之任,多作條 制,遂變新法。 按《秦羲傳》,羲監興國軍茶務,會楊允 恭改茶鹽法,薦羲掌真州榷務,尋提點淮南西路茶 鹽,得羨餘十餘萬。 按《陳恕傳》,恕為鹽鐵使,將立茶 法,召茶商數十人,俾各條利害,恕閱之,第為三等,語 副使宋大初曰:「吾觀下等,固滅裂無取;上等取利太 深,此可行於商賈,不可行於朝廷。惟中等公私皆濟, 吾裁損之,可以經久。」於是始為三法行之,貨財流通。

真宗咸平 年索湘詳議置場鬻茶及許商旅交相販茶非便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索湘傳》,真宗即位,湘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