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98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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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轉運使,會內殿崇班閻自新建議,請於靜戎、威 虜兩軍置場鬻茶,收其利以資軍用。湘言非便,遂止。 又言事者請許榷場商旅以茶藥等物販易於北界, 北界商旅許於雄、霸州市易,資其懋遷,庶息邊患。詔 湘詳議以聞,乃上言曰:「北邊自興置榷場,商旅輻湊, 制」置深得其宜。今若許其交相販易,則沿邊商人深 入戎界,竊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雜 姦偽,何由辨明?況邊民易動難安,蕃戎之情,宜為羈 制,望且仍舊為便。

景德二年鹽鐵副使林特定榷茶新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景德二年命鹽 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 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於京師入金銀綿帛 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 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 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 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 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 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邊、 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 令記錄,候至京師併輸之。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 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 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 直學士李濬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法方行,商人 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 法得五百六十九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 三年,二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 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 新法,不得輒有改更。 按《李溥傳》,溥遷崇儀使。景德 中,茶法既弊,命與林特、劉承珪更定法,募人入金帛, 京師入芻粟,塞下與東南茶,皆倍其數。即以溥制置 江淮等路茶鹽礬稅,兼發運事使推行之,歲課緡錢 果增其舊,特等皆受賞。溥時已為發運副使,遷為使, 仍改西京作坊使。然茶法行之數年,課復損於舊。 景德 年,丁謂為三司使,計茶利得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凡園戶歲課 作茶,輸其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 而後入茶,謂之本錢。」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為 茶,謂之「折稅。」此收茶之法。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 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之欲貿易 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 券,隨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 計直予茶如京師。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 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致於西北,以致散於夷狄,其 利又特厚。此鬻茶之法。自西北宿兵既多,饋餉不足, 因募人入中芻粟,度地里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 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 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 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 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 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 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 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繇是虛估之 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 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景德中, 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 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 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捄之,然不能亡弊。

大中祥符元年賜父老茶罷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元年二月壬辰御乾元門賜父老千五百人茶

按《文獻通考》:「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者三十餘州,有 歲中再三至者。大中祥符元年,上憫其勞,詔罷之。 大中祥符二年,林特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併課利總 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特溥等上 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自新法之行, 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己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 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 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 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 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 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 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

大中祥符五年,有司請首告販茶者,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夏四月「戊申,有司請違法販 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 大中祥符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初禁淮南鹽,小 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 買到入筭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